公安机关的口供到检察院可以推翻。如果是被诱供,在检察院时,可以翻供并如实供述,只要没有犯罪。之前的口供是无效的。如果是经检察院审查认定,确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口供情形的,则可以推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案犯的口供可以做为定案的证据吗
同案犯的口供可以做为定案的证据。
法官作出的判决一定要综合所有的证据,并且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下判决。这与民事案件还不一样,如果是民事案件,当事一方形成优势证据法官即可作出判决或是裁定了。但是在刑事领域,涉及公民自由与生命,则法官在判决时必须依据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同案犯的口供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在证据效力上应该是属于同一效力层级,如果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杀人的话,同案的口供实际上也是一种证据。法官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有犯罪嫌疑人也承认杀人,并且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都证明了这一点或者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承认杀人,而其他证据业已指向犯罪嫌疑人。
法官确实枉法裁判,并且够狠,没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样既不会走死刑复核程序,又可以避免将来承担过多的责任这两种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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