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虑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本准则提及的审计程序仅适用于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审计活动,不涉及内部审计人员协助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情况。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活动及其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影响。
第五条虽然注册会计师对发表审计意见以及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独自承担责任,但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部分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目标
第六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目标因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和管理层需求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
内部审计通常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活动:
(一)监督内部控制;
(二)检查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四)评价对法律法规、其他外部要求以及管理层政策、指示和其他内部要求的遵守情况。
第三章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关系
第七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用以实现各自目标的某些手段通常是相似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方面是否有助于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为利用内部审计工作而减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独立作出职业判断,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了解与初步评估内部审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内部审计工作,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十条有效的内部审计通常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并缩小实施审计程序的范围,但不能完全取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内部审计活动后,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内部审计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没有任何作用。
第十一条当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相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审计的职能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评估结果,确定在实施风险评估以及修改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是否利用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在了解内部审计并对其进行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重要因素:
(一)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及其对客观性的影响;
(二)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有的职业关注。
第五章沟通和协调
第十四条当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并尽早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讨论。
第十五条如果内部审计工作是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程序性质、时间和范围时考虑的一项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预先就下列事项与内部审计人员协调:
(一)审计工作的时间;
(二)审计覆盖的范围;
(三)重要性水平;
(四)拟确定的选取样本的方法;
(五)对已实施工作的记录;
(六)复核与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相关的内部审计报告,并了解所有引起内部审计人员关注、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重大事项。
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将所有可能影响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告知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章评价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
第十七条如果拟利用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并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是否能够满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要。
第十八条在评价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考虑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和相关方案的适当性,以及对内部审计的评估是否仍然适当:
(一)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由经过充分技术培训且精通业务的人员担任,助理人员的工作是否得到适当的监督、复核和记录;
(二)内部审计是否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
(三)内部审计结论是否恰当,内部审计报告是否与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一致;
(四)内部审计发现的例外或异常事项是否得以适当解决。
第十九条对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对下列因素的判断:
(一)相关领域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估;
(三)对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的评价。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对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检查内部审计人员已检查的项目;
(二)检查其他类似项目;
(三)观察内部审计程序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一)对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的评价;
(二)对内部审计工作所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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