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18:52:14 280 人看过

一、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收缴。此处,收缴的范围如何确定

1、收缴的对象:进行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人。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当是承包人因分包、转包所取得的利益、出借建筑施工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人通过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利益。除这三种合同外,人民法院不能做范围扩大,收缴其他违法行为的非法所得。

2、收缴的标的: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当为超出工程造价而取得的利益,而非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另,收缴的应当是实际已经取得的财产,对约定的财产不能采取收缴措施。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这里的“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如何确定

这里的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仅包括整体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还包括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和经承包人修复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无论是整体、阶段性还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只要是合格的建设工程,其便具有利用价值,发包人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

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同意再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工作,如何确定工程款的给付

建设工程经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需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工程款是否需要支付取决于修复后建设工程经再次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但若双方均不同意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那么工程款如何确定?分两种情况:

1、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均认可该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可以修复,那么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至于由谁修复,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承包人也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

2、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是否可以修复有不同的意见,那么法院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评定该建设工程到底是否可以修复。

四、延期竣工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占很大一部分,实际竣工的日期涉及到违约金的给付问题,而违约金的给付又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承包方的违约状态一直在持续,究竟承包方违约多少天,要等到工程实际竣工时才能计算出来,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开始,而不是从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五、建设工程合同采取固定价格,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如何确定工程款

实践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会采取固价方式,但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会因各种原因变更设计,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价款纠纷的情况非常普遍,那么此时如何确定工程款呢。

1、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则仍旧按约定结算工程款。

2、如果增减幅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对计价标准达成一致,如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来结算。

3、如果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当事人对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鉴定,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增减部分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以确定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

六、实际施工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应如何举证

因工程量的多少与工程款的数额直接相关,而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管理不规范或者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量虽实际发生变化,但承包人却提供不出有利的证据来证明,导致工程量的争议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绝大比例。实践中,能够作为计算工程量依据的书面文件列举如下:

1、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双方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商谈所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经会议双方签字才有效。

2、双方来往的涉及到工程量的函件、邮件、备忘录等。

3、工程通知资料,发包人对工程施工事项的变更通过通知书的方式告诉承包人。

4、工程检验记录、工程对账签证、工程量变更单等。

七、“黑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如何确定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这三个方面,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当事人若对这三方面变更,势必引起合同利益的重大调整,因此若对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变更,则应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当事人经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另外,还要区分导致合同变更发生的原因,如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也应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实质性不一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1: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买卖合同纠纷应该注意的问题,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一、买卖合同纠纷应该注意的问题买卖合同纠纷应该注意的问题有:1.诉讼时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2.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3.调解及判决。二、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协商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1.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2.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
    2023-06-28
    185人看过
  • 建筑工程纠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
    1、司法鉴定时效问题目前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以现状为准去评判工程质量,而工程质量有部分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也就是说现状评判不合格不能代表当时施工时不合格,因此有时无法去推断工程施工时的质量情况。权宜之计是,根据保修期进行判定,即若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的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就可以按照工程质量施工验收标准进行判定,而不用考虑时间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2、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不同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施工过程中随时进行检验批的抽样验收,最后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做出整体评定结论;而司法鉴定属于现状检验,无法对施工过程进行鉴定。受检验批抽样比例和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事后无法进行复查。因此鉴定时,应让委托方明确鉴定事项,针对检测手段不能达到的检测项目事先告知委托方。鉴定意见的形式应为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当需要对是否合格进行判定时,应慎重。判定不合格比判定合格要简单的多。这里
    2023-08-17
    178人看过
  • 建筑合同纠纷审理的几个问题
    近几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增长,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审判活动中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挂靠建筑企业诉讼主体的问题根据某法院的调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有70%的案件存在挂靠建筑企业的问题。即挂靠企业以被挂靠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投标,以被挂靠企业第n工程队或第n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挂靠企业或个人向被挂靠企业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缴纳管理费;挂靠者均为一些个体工程队或没有资质证书的集体建筑企业。此类案件的多数情况为工程完毕时,挂靠者将工程款提走,将债务甩给被挂靠企业。一旦发生纠纷或对外债务不能清偿,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笔者认为,上述情况一旦发生,应以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企业或个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
    2023-06-15
    63人看过
  •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要约、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
    2023-06-09
    302人看过
  • 借款合同纠纷“实际交付”应当注意的问题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在借贷关系中,实际交付是极其重要的。一般而言,在借款金额较大时,选择转账的方式实际交付借款的人会比较多。这种方式不仅便捷,而且对当事人比较有利。因为在实际转账时在转账账户的交易信息中会产生转账凭证,这是表明借款合同生效,借款实际发生的一项重要证据。金额较小时,有的会选择现金交付。在现金交付时,切记必须让借款人写下收条,明确借款方确实收到借款,借条中应当明确写明收到的借款金额、收到借款的时间等信息。最后,务必让借款人签字确认。在实践中,有的借款并非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实际交付,这种情况应当注意。借款人委托第三人实际交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予以明确。借款实际交付至第三人账户时,也要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让实际借款人出具收条,以明确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
    2023-06-09
    440人看过
  • 离婚纠纷中处理公房争议应予注意的几个问题
    公有住房问题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入,原先的承租人以象征性低廉租金为对价的福利分房制度已被货币工资分配制度代替,居民只能通过租赁、购买的方式取得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福利性政策房屋的出售实行三种价格政策:一是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住户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二是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住户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上市交易受限制;三是实行标准价售房,住户取得房屋的部分产权。公有住房产权逐渐明晰的同时,也呈现出产权人多元化、价值商品化、社会化。当前,离婚诉讼中涉及公房居住问题日益增多,当事人争夺公房租赁使用权或所有权矛盾突出,而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改革属政策调整范畴,法律上的空白以及观念上的误区,不仅影响了法院裁判的统一性,也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讼累。本文拟就司法实践中
    2023-03-04
    355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因签订、履行工程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合同条款、工程进度、质量、费用、违约责任等方面。 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在处理工程合同纠纷时,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公平、公正... 更多>

    #工程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企业欠款纠纷中应注意哪几个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2
      许多企业都法院在通过诉讼清理欠款中遇到了许多不能理解的事情。明明对方欠款,起诉到法院,法院却不支持;明明经常去讨要欠款,法院却说过了诉讼时效;明明判决对方付款,偏偏拿不到钱。这些情况的发生,一方面使企业困惑,另一方面也打击了企业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讨欠款的积极性。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认为企业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一、履行合同手续要完备许多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尤其是在履行买卖合同时,交付货物时只让对
    • 项目经理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2-24
      1、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是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因民事交往产生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产生的义务由企业承担,因此当承包人对外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包人。 2、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论怎样约定,都是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仍应由建筑企业来承担。 3、项目经理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
    • 个人退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9
      退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现金价值不等于所缴保险费之和。在早期比所缴保费要少,在一定年数后比所缴保费要多。因此,越早退保投保人越吃亏。保险早期退保不是很好的选择,一定要三思而行,不要凭一时冲动。 2、不是所有险种都可以退保。如短期保险,一般就不办理退保。 3、申请办理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须征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
    • 治疗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治疗工伤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
    • 建筑工程款纠纷诉讼注意事项(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事项)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8-02
      为大家提供的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事项: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对于一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的效力非常明确,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按单方报价结算的后果。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我们认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要有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