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对司法管辖权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6 18:04:41 148 人看过

以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典型机制。在法律社会,它处于正统的地位。确立普遍的诉讼管辖权是现代法制社会的标志之一,法制国家在限制权利人通过自力救济实现权利的同时,赋予权利人可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国家司法机构进行裁判的权利,即诉权。与此相对应,另一方面则赋予司法机构受理、解决当事人提交的民事纠纷的(尤其是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纠纷)广泛权力,称之为诉讼管辖权。诉讼管辖权强调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规定的权利人的权利获得实现,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强制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诉讼管辖权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无需双方当事人授权,因此,它的行使、运作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每一环节、过程都有严格的规定,以限制恣意和维护公平。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变更,更不得由法官任意处置。例如法院受理案件必须满足民事诉讼法相应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规定,形式要件包括提交诉讼状(特殊情况也可口头起诉)、缴纳诉讼费用;实质要件包括:原告主体资格必须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等等。司法权辖权的强制性首先表现在管辖强制上,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并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获得了该案的管辖权,而不论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其次,法院享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广泛权利,为保障诉讼管辖权的顺利实施。例如我国民诉法规定,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而诉讼管辖权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案件受理的范围上,只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法院均具有诉讼管辖权。正因为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涌现出的各种新型社会矛盾通过司法途径得以妥善解决。

在仲裁制度被国家法律认可后,国家出于对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尊重,承认当事人有权在其自治范围内通过仲裁协议将争议交付他们自己选择的裁判者仲裁解决,使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仲裁协议的存在显然会影响到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行使,为避免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管辖之间的直接冲突,在一方当事人就特定争议不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参加仲裁,而是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其在仲裁协议中承担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义务,那么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也就毫无意义。因此,仲裁协议在对仲裁机构产生授权效力的同时,也对国家司法机关产生失权效力,即一方面仲裁协议具有赋予仲裁机构管辖权的效力,另一方面则排斥了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

有关仲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妨碍诉讼、排斥司法管辖的效力。1923年《日内瓦议定书》第4条规定:“缔约国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的契约争议时,应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将该纠纷交付仲裁。”从而确立了法院受理的契约争议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不但终止诉讼程序,而且应“将该纠纷交付仲裁”的“排斥诉讼”的模式。此后,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1958年《纽约公约》继续沿用了《日内瓦议定书》的模式。该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如果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仲裁协议,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一方当事人申请,命当事人提交仲裁。”1985年《示范法》在继承《日内瓦议定书》和《纽约公约》上述规定的同时,扩大了仲裁协议对诉讼管辖权的排斥范围,使其更加明确、具体、易于操作。按照该法规定,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向法院起诉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实体答辩之前向法院提出要求执行仲裁协议,法院应让各方交付仲裁。并且,按照该法规定,即使诉讼已经提起,仍然可以开始或继续仲裁程序,并可作出裁决。《示范法》的这一规定得到了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的效仿,目前,已经超过40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直接采用了《示范法》的条款。从而使《示范法》的上述规定在国际范围内得到较普遍的推广。

(二)、各国国内立法的规定

各国立法中,仲裁协议具有妨碍直诉的诉讼法效力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由于各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尤其是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各国的具体规定却存在一定差别,体现了各国对此问题所持观点的差异。

1、法院依职权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按照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58条的规定,“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庭的争议若提交到国家法院,该法院应拒绝管辖。”即使“仲裁庭仍未受理此事,法院也应拒绝管辖,除非仲裁协议明显无效”。显然按照法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对于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绝对没有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时,负有主动审查的职责,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就应依职权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在这种立法模式下,仲裁与诉讼是并行存在的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一旦以协议的形式选择了仲裁,在相应的仲裁机构获得就特定争议进行裁判的完整权力的同时,法院也就失去了就该争议的裁判权。在法院受理争议后,依职权审查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旦发现当事人就该争议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应当主动拒绝管辖,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2、法院依一方当事人抗辩驳回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按照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22条第1款规定,法院受理的争议涉及到已订有仲裁协议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提出答辩前引述现有协议,则法院应宣布无管辖权,除非该协议无效。此外,德国1998年《仲裁法》、韩国2002年《仲裁法》等许多国家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这种机制下,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并不必然排斥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在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态度而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抗辩,法院的管辖权才被排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并未援引仲裁协议进行抗辩,而是对争议事项进行了实体答辩,法院也就取得了该案的管辖权。这种制度的设计显然更加符合对当事人最新意愿的尊重。既然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当然也可以合意放弃这种选择。在一方当事人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而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不但不对司法管辖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且进行实体答辩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双方合意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此时,如果法院仍然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强迫当事人提交仲裁,实质上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

瑞典1999年《仲裁法》在确立法院可依一方当事人抗辩驳回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原则后,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仲裁程序拖延纠纷的解决,给当事人行使抗辩权设置了条件。按照该法规定,当事人如果反对提出仲裁申请;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他应承担的仲裁员费用的保证金。那么他就失去了依据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权利。瑞典仲裁法灵活运用了民事诉讼中的禁反言原则,把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消极行为作为其放弃仲裁协议的默示行为。对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存在以上消极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该消极方当事人就失去了依据仲裁协议的抗辩权。瑞典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拖延仲裁程序的当事人进行规制,并赋予另一方当事人以重新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

3、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中止诉讼程序

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9条详细地规范了仲裁协议与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关系。该条第1款规定:“如诉讼针对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无论本诉抑或反诉),所涉及的事项依仲裁协议应提交仲裁,该方当事人(经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后)可向诉讼发生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中止有关上述事项的程序”第4款规定:“当事人依本条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同意中止,除非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无效、不可执行或不能执行。”从而形成了具有英美法系特色的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中止诉讼程序的裁定。在这种机制下,仲裁协议本身并不必然排斥诉讼管辖权,虽然英国法院总是出于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倾向于执行仲裁协议。但法院对于仲裁程序中发生的诸多问题在许多种情况下仍然可以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而自由做出裁定。在这种机制下,法院的管辖权实质上并未被排除,只不过法院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并不轻易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简要评述

应以何种模式建立仲裁协议排斥诉讼管辖权制度,各国仲裁立法见仁见智。但笔者认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意处置行为,从契约必须遵守的角度看,首先表现为对当事人诉权的约束,当事人既然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应当遵守其承诺,在纠纷发生后提交仲裁解决。其次,从法院的角度讲,诉讼管辖权的行使应受到当事人意愿的约束,具有消极性,不宜主动行使。在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有应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方可终止诉讼程序,命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纠纷。在另一方当事人并不反对司法管辖的情况下(默示放弃仲裁协议、参与诉讼),法院应善于掌握当事人的最新意思表示,而不应武断地拒绝管辖,命当事人提交仲裁。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纽约公约》以及德国等国家就该事项的仲裁立法是比较科学的。

二、仲裁协议排斥诉讼管辖权的理论基础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就解决民商事争议达成的纠纷解决协议,本质上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私权的处分行为,但在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的规定而向法院起诉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提出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或中止、停止诉讼程序。也即具有公法上的妨碍或者排斥法院诉讼管辖权的效力,其理论基础何在呢?笔者试图从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角度讲,仲裁协议所具有的妨碍直诉的诉讼法上效力的本质不在于当事人合意可以直接创立公法上的效果,而在于公法对当事人正当合意的尊重和承认。国家既然承认当事人在私权范围内有处置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自由,并且认可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的仲裁机制。那么就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订立的放弃向法院起诉而将纠纷交由他们自己选择的裁判者解决的仲裁协议,并进而认可其效力。虽然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重要权利,但该权利并非绝对。在当事人为使纠纷快速、便利解决从而更好地保护其私权,自愿放弃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的情况下,国家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约束法院的管辖权。因为毕竟法院在处理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上具有主导地位,如果按照英国法院曾经的做法,“总以不信任或厌恶的眼光看待仲裁员的活动,他们唯恐法院对法律问题的管辖权被仲裁员剥夺”,即使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也并不能保障仲裁管辖权的正常行使。法院对某些纠纷过于热心,显然忽略了仲裁的契约性,违背了私法自治的原则。表面上看,虽然扩大了诉讼管辖权,但损害了该地的法制形象和商业环境质量,得不偿失。正如施米托夫教授所言。一国法院狭隘地拒不执行仲裁协议,不仅使协议落空,还会引起当事人之间以不体面的欺诈方式,捞取诉讼上的好处。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普遍尊重、各国间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的今天,对仲裁管辖权的态度日益成为衡量一国经济环境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因此,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诉讼管辖权,已经得到了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普遍认可。

其次,从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来看,虽然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体现了私权自治的私法精神,但却具有诉讼法上妨碍直诉的效力,不能不说与仲裁协议的法律属性密切相关。仲裁协议至少从某个侧面来考察具有程序法契约的法律属性。所以,其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也不足为奇。换句话说,仲裁协议订立的目的就在于排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阻止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自由处置其程序权利的协议,是对诉权的一种处分。仲裁协议所具有的程序法因素决定了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诉权的行为一定会产生相应的程序法上的效果,这种程序法上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对诉讼管辖权的排斥上。

第三、按照民事诉讼理论,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从原告来说,其起诉必须具备请求审判的要求被采纳的事项;从法院来说,具备对该请求作出本案判决的事项。诉讼要件分为积极的诉讼要件和消极的诉讼要件,前者为进行诉讼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如法院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等。而后者是指存在妨碍诉讼进行的条件。仲裁协议的存在导致当事人不适格,构成了妨碍诉讼进行的消极诉讼要件,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的起诉将被法院驳回。此外,按照诉的利益的学说,当事人之所以能取得国家司法权的救济,是由于当事人具有诉的利益。按照日本学者的观点,它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去除这些危险和不安而诉诸于法院的手段即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及必要,这种利用由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时才得以产生。按照上述理论,在订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机构快速、便利地解决,因此,由于仲裁协议的存在,当事人已经不再具有诉的利益,而法院也应当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以缺乏诉的利益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第四、由于社会主体在价值观念、文化传统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人们对纠纷的解决也有不同的需求。因此,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即所谓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和诉讼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两种方式,实践中,当事人无论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无外乎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如果仲裁的方式能够在不耗费国家资金的情况下,达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国家显然没有理由不顾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强行行使诉讼管辖权。

第五、赋予仲裁协议具有妨碍直诉的效力是仲裁制度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其具有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独特品性而广受欢迎,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赋予仲裁协议以排斥诉讼的效力,使仲裁管辖权直接受制于诉讼管辖权,那么,仲裁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空间。

最后,纠纷是经济发展的衍生物,一方面,新的利益冲突和新的纠纷类型不断出现,另一方面,纠纷的数量急剧增多,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司法资源的有限和当事人诉讼爆炸之间的矛盾,如何迅速止纷息争成为困扰各国立法者的难题。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单纯依靠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此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迅速崛起也就顺理成章。仲裁制度在不花费或很少花费公共资源的基础上能够使纠纷得以迅速解决,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部分案件的管辖权交由仲裁庭行使也就成为自然的选择,也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5日 16: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仲裁管辖协议是否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说合同中有关争议方法的解决,只要双方有仲裁协议约定,即使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也不影响仲裁的管辖。确认合同无效的管辖无效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地域管辖?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纠纷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依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即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其理由是,如果将无效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依有效合同来确定,就会产生程序性裁定与实体判决之间的矛盾。即在确定管辖进行程序性处理时,推定合同有效,而在实体处理时却又判定同一合同无效,从而形成裁定书与判决书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对无效合同纠纷一般亦应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确定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
    2023-07-13
    371人看过
  • 仲裁协议、仲裁权与仲裁裁决的效力
    1995年12月17日,**高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大)作为甲方,**东港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作为乙方,广东五井农工商综合服务部作为丙方三方签定了《**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经丙方认可,甲方同意将其在酒店持有的34.5%的股份有偿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甲方的出资转让。同时约定甲方以高速货运的名义保留总统大酒店中的部分场所为甲方的租赁经营场所。此转股协议的甲方签字者为杨-光大,乙方为刘*道。同日,杨-光大、刘*道根据转股协议中有关租赁经营场所的条款,又具体签署了《租赁总统大酒店**海鲜楼合同》,对租赁场所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约定租赁合同争议提交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总会)仲裁。同日还有一份《总统大酒店、**海鲜楼经营管理协议》,甲方由刘*道代表**总统大酒店签署,乙方由杨-光大代表**海鲜楼签署。1996年10月1
    2023-06-11
    372人看过
  • 协议管辖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有效力吗
    一、协议管辖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有效力吗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种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其仲裁申请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仲裁机构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正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七条有一个“但书”规定,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由上可知,如果当事人协
    2023-05-06
    375人看过
  • 仲裁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内容有哪些?
    一、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怎么写?××××仲裁委员会民事裁定书(××××)×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异议成立的,写:“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仲
    2024-01-13
    423人看过
  • 仲裁管辖规定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形式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其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一、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直属、省属、市属、部队企业的劳动争议;2、同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3、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4、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劳动争议。二、各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本行政区域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
    2023-07-28
    232人看过
  • 哪个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有管辖权
    撤销仲裁裁决由哪个法院管辖,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地的中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本案仲裁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为裁决违反公共利益的,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023-05-02
    308人看过
  • 确认仲裁协议管辖法院
    首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其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认定合同无效的级别管辖怎么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2023-03-04
    268人看过
  • 协议仲裁如何法院管辖?
    一、协议仲裁如何法院管辖?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71条也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这些规定,对于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一般的原则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除外。仲裁具有严格的契约性质,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正是基于对当事人的意愿的尊重,才产生排除法院诉讼管辖的效力。但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是绝对的,它既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明示协议或者某种行为来放弃或解除,例如双方签订书面解除仲裁协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应诉作出答辩,都能解除原仲裁协议。二、什么是仲裁?仲裁是指由
    2023-04-24
    427人看过
  • 管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有效吗,协议管辖的条件
    一、管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有效吗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二、协议管辖的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
    2024-01-31
    94人看过
  • 仲裁协议效力是什么哪些情况仲裁协议无效
    一、仲裁协议效力是什么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
    2023-06-03
    105人看过
  • 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与否的管辖权
    《仲裁法》第20条规定了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据该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当都可以作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但在确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方面,法院相对于仲裁委员会具有一定的司法优先权,这也是“司法最终决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但该条并未就由何地的哪一级法院对争议进行管辖做出明确规定。有学者提出,仲裁委员会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最合适的管辖法院。但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住所及商业活动可能毫无联系,若由仲裁地法院来管辖,似有诸多不妥之处。且结合《民事诉讼法》中所确定的法院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当事人若欲通过仲裁地法院裁定的方式来认定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矛盾。究竟该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仍须待今
    2023-06-12
    392人看过
  • 船舶碰撞仲裁协议管辖是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65条、170条)。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权纠纷中最普遍、专业性最强、审理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毫无例外地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中国《海商法》第8章也是如此,但它们对船舶碰撞的定义却不尽相同,有所谓传统概念与新概念之分。二、船舶碰撞仲裁协议管辖规定各缔约国鉴于有通过协议制定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统一规则的愿望,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一、关于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的案件,只能向下列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惯常居所地或营业地的法院;(二)扣留过失船舶或得依法扣留的属于被告的任何其他船舶所在地的法院,或本可进行扣留,而已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物的地点的法院
    2023-06-06
    399人看过
  • 协议管辖范围内,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在协议管辖中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权是什么意思协议管辖,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特别是在合同关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当当事人之间因为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当事人此争议事项有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就是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法院,一般是比较法定管辖的,现在对于协议管辖也不限于合同纠纷吗,其他的纠纷涉及财产的也可以进行协议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3-07-06
    335人看过
  • 仲裁管辖权异议吗?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仲裁管辖权异议吗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事项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相关争议具有的管辖权。在商事争议中,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当仲裁管辖权存在问题的时候,则可能出现即便已经做出了仲裁裁决,也会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一方面,在提起仲裁申请之时,需要仔细审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可以适用管辖,以免出现违反仲裁法相关规定导致仲裁裁决无效的情形出现。另一方面,当收到仲裁通知之时,如果对仲裁庭的管辖存在疑虑,那么及时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也会为争取诉讼主动权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二、是否有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空间要进行仲裁管辖权异议,首先
    2023-06-03
    13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协议排除管辖,为什么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中级法院又有管辖权?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5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管辖。但是可以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形。《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
    • 有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权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02
      关于有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据此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话,应当向协议中约定的仲裁部分申请纠纷解决。在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提出异议的,法院将驳回起诉。
    •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哪些机构有确认权?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2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有确认权。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怎么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
    • 仲裁管辖效力法院效力是个哪些意思?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3
      仲裁管辖效力法院效力是: (1)仲裁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这个仲裁机构是可以任意选的。 (2)而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对哪些案件有管辖权 管辖权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当然其他民事关系略有不同如合同关系可以是合同履行地,意味着只有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这个双方当时人是不可以选的。 如:因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原被告合同履行地均在A地则只有A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