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其他税(费)(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3:00:21 211 人看过

(二)针对单位和个人的特殊减免规定1.铁道部所属国营企业(1)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2)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13日财税字[1997]8号2.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1)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3)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2月28日财税字[2000]25号3.免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4.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1)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2)我局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标准一般较低,许多地方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项临时性照顾措施。房租调整改革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不论是何时经租的),都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至于房租调整改革后,有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有实际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再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1991年3月9日(91)国税函发403号5.个人所有房屋用地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午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6.福利工厂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的征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7.经贸仓库的征免税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才可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1988年12月27日(88)国税地字第032号8.物资储运系统的征免税(1)对物资部门的仓储用地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可直接向仓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按照上述规定,层报我局审批。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1988年12月31日(88)国税地字第035号(2)对物资储运企业的仓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储运业务的生产、经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39号9.电力行业的征免税(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年2月2日(89)国税地字第013号(4)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5)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年5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044号10.水利设施用地的征免税(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2)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年2月3日(89)国税地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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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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