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18:21:32 158 人看过

1、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3、乡村企业的合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

4、相关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

5、相关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

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

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

一、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新政策

1、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2、全面放开小城市落户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从严合理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3、建设用地市场城乡统一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即允许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2)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4)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

(1)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2)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首次流转合同及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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