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不再用于设施农业的土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通知》的要求,不再用于设施农业的土地必须恢复原状,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农业、畜牧业、农垦)部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设施农业生产不断增加,土地利用面临新的形势和需求。为完善土地利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农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农作物生产、护理用房、农资、农机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干燥、分类包装、保鲜贮藏等设施用地;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用地和粪便处理、检验检疫等直接相关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肉类加工用地。二是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利用一般耕地,无需实行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地可耕地的,可以利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不进行补充分区;耕地可耕地被破坏,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开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可以利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但不进行补充分区必要的。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少量永久性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免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充。
如果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必须恢复原来的用途。非农业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土地为耕地的,实行占补平衡。三是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各类设施用地规模。其中,养老院对“温室屋”问题执行专项整治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筑。四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应当向乡政府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乡政府应当定期收集资料,报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增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工建设。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过期,自动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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