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指定执行与提级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35:46 125 人看过

目前法院执行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为破解执行难,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了指定执行与提级执行,以期充分发挥执行威慑机制,努力破解执行难。现就法院执行工作中如何充分运用指定执行与提级执行的威慑作用,推动执行工作,做以前先分析。

一、指定执行与提级执行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指定执行与提级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这些规定为提级执行与指定执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二、指定执行与提及执行的概念

指定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下级法院有正当理由不便执行的案件指定其它法院执行的制度。

提级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正当理由不便执行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

三、二者的共同点与区别

1、共同点:指定或提及执行的主体为上级法院,产生的直接效果为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致使无管辖权的法院由此制度获得管辖权。两者均以法院的意志为转移,而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一般也不可以直接申请指定执行或者提级执行,即使申请,也需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指定或者提级。

2、区别:指定执行是上级法院将本院或者下级法院的特定案件指定其它法院执行,执行的案件是上级法院或者下级法院的案件,指定法院为其他法院,确切的说是该上级法院的下级法院,因其无权指定案件,由其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法院的下级法院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是下级法院原执行的案件,使案件由下级法院管辖而转移至上级法院管辖。对于上级能否直接提级执行,我国民诉法未作规定,因此我建议在法规中对此做一明确。当然,两者中的上级法院不仅指上一级法院。

四、指定执行与提级执行的意义

指定执行与提级执行使执行案件的管辖权发生转移,使当事人面对新的法院,新的执行人员,从而有利于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破解执行难的一种有效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认为有以下几点意义:

1、有利于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法院的工作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领导,离不开相关各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执行法院在财力、物力、人事等方面直接与当地党委、政府有着密切关系,这使得执行法院在面对涉党委、政府的案件中顾虑重重,怠于执行或者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执行管辖权转移至其它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无直接关系,可杜绝地方和部门的干涉和干预。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制,涉部门、涉乡镇、涉村组案件,当地党委、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保护当地经济的发展本无可厚非,但非法干预法院执行也由此滋生。执行管辖权的转移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

2、增强了执行的透明度。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公开执行。审理法院的法官与执行人员大多为当地土生土长的公民,即使外地的工作人员在本地工作一段时间后也可能与其他部门、人员有一定的人情和关系,即使公正执行,也可能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怀疑。也有些执行人员碍于人情、关系不正确行使执行权力甚至暗箱操作,一味的做工作让权利人放弃权利或者不顾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盲目强制执行,有时即使案结也不能达到事了的目的。执行管辖权的转移可使执行透明度增强,有利于保护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可缓解当事人与审理案件法院之间的矛盾。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对审理法院有多种多样的看法,这就需要相关制度来调和这种矛盾。执行管辖权的转移可使法院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的另一方面给其做思想工作,多一个人多一份力量,使当事人认为两家法院均对其执行,增强了它们对判决公正性的信赖度,减少不必要的上访、缠诉现象的发生。

五、指定执行与提级执行的法律后果

指定执行与提级执行后,被指定法院与提级法院获得了全部执行管辖权,可根据案件情况以本院名义作出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原执行法院一般不应予以干涉,这与委托执行完全不同。委托执行中的中止、终结执行裁定需由委托法院作出,受托法院。因此,被指定法院与提级法院毕竟离当事人路途遥远,信息不够迅速,原执行法院对有利于执行的必要的线索还应积极提供。

六、指定执行与提级执行的案件类型

1、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执行法院主要领导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本案有着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而当事人未申诉的案件;

2、与执行法院有直接财力、物力、人事关系的党委、政府案件;

3、执行法院所在地重要部门、重点乡镇、村组的案件;

4、与执行法院矛盾特别对立,给其做工作无效的案件;

5、执行法院怠于执行的案件;

6、执行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行政、纪律处分的案件;

7、有其他正当理由不宜由审理法院执行的案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3日 06: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提级执行相关文章
  • 非执行董事权力浅析
    法律综合知识
    一、非执行董事权力浅析非执行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指除了董事身份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契约关系的董事。包括不参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股东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的非股东的专家学者等,通常是向公司投资的银行家、律师或其他能够为公司经营提供建议或服务并因此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外部董事具有两大职权,即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和对公司经理层的监督控制权。外部董事通过行使职权,对公司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促进和完善公司战略决策;控制和监督公司管理层;改进企业管理,增加股东财富;制衡及放置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二、监事和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吗监事和执行董事不可以兼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是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监事与董事是平行的,监事的职责之一就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
    2023-08-25
    60人看过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共同执行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执行局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职能,依法及时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可以依法决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共同执行:1、重大、复杂、疑难案件;2、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执结的案件;3、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意见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5、确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致使难以如期执结的案件;6、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提级、指定、共同执行的案件。第二条下级人民法院遇有本办法第一条所述案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请求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或共同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确无
    2023-06-06
    305人看过
  • 浅析执行和解的有关问题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一、执行和解存在的问题与缺陷1、人民法院不能参与执行和解协商过程的规定与现实需求及具体实践相悖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和解协商过程中的工作只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法院是不参与具体的协商过程的。而实践中,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如果没有执行法院的介入,执行和解根本无法形成。而,多数执行和解的成功案例也是和执行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分不开的。民诉法中不允许法官积极参与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不符,这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2、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次数或期间无任何限制导致诸多弊端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
    2023-06-06
    367人看过
  • 浅析执行措施的禁限属性
    一、执行措施禁限属性的概念及分类所谓执行措施的禁限属性,是指某些执行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基于合法事实或法律明确规定而禁止适用或限制适用的属性。执行措施的禁限属性依据禁限度的不同,有禁止属性和限制属性之分。所谓禁止属性,就是指某种执行措施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采用的属性。如:不得异地关押被执行人就是司法拘留这种强制措施的禁止属性。所谓限制属性,就是某种执行措施的采用须受特定程序或条件限制的属性。如:对人大代表的司法拘留有须经所在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的限制属性;对信用开证保证金账户的存款来讲,只有在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方能采取扣划措施,这便是扣划措施的限制属性。二、研究执行措施禁限属性的意义(一)有助于执行机构正确适用执行措施,克服执行乱和滥执行问题。所谓执行,就是民事强制执行,其基本特点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执行名义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而国家强制力正是通过执行
    2023-06-27
    154人看过
  • 浅析民事执行程序的监督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授权执行机构作出具有实体性质裁定的法律规定众多。一是有关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二是有关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法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十六条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三是有关裁定驳回第三人异议的规定,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等等。[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关有权作出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裁定,而事实上,这些形式上的裁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判决的角色。同时,法律并没有规定执行机构作出此类裁判的具体操作程序,因此,对诸如能否赋予权利相对人对执行裁定的申诉权以及如果执行机关作出的裁定确有错
    2023-06-06
    276人看过
  • 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浅析
    一、在执行阶段,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转移公司财产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81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被撤消、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前所述,这里的开办单位,实际上就是指公司投资者,即公司股东。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的,自然包含抽逃、转移的财产。《执行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行权中的执行裁决权,对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程序问题作出了
    2023-06-19
    222人看过
  • 浅析监视居住执行场所难定问题
    目前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执行与监管环节上严重错位,存在越权行为,以及执行场所混乱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演变为“变相羁押”。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未作明确的规定,仅规定了指定居所执行地点的禁止性条款,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对于什么是专门的办案场所没有明确内涵和外延。这种只规定了执行场所禁止性条款的立法,给实际选择带来很大的困扰,也使得执行地点的选择趋于多样化。在办案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在宾馆、酒店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的检察机关在独立、临时租用地点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些地方大多缺乏硬件设备和安全防护条件,无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管理全程监控,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积极应对这一新情况,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建造符合侦查职务犯罪需要、由检察机关专用或保证检察机关使用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并配备电子
    2023-05-06
    164人看过
  • 浅谈行政执法监督与和谐执法
    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价值标准。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法制社会里,行政法规占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百分之八十左右,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构成部分。行政执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影响着市场的和谐发展,决定着社会发展成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是国家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政策的主要手段和重要措施,是食品药品政策落实到位、具体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的体现。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有助于执法者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权力滥用,减少社会矛盾,促进药械市场有序竞争、整体社会和谐发展。一、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药械监管分离以来的执法实践中,通过不断强化行政执法,有力地维护了医药市场合理秩序,促进了医药经济全面的发展,但实践中还存在着执法不受制约,随意执法的现象,表现为行政执法中的人情化、极端化、权力化。人情化执法就是因当事人而异,当管不管,当罚不罚;执法与处罚随意
    2023-04-24
    196人看过
  • 浅析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采取保证人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采取保证金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或者对保证人罚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二)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
    2023-06-11
    401人看过
  • 浅析“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
    执行就是兑现,是一种裁决后的权利实现活动,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权利的兑现过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是检验审判工作最终是否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标准。法院执行的效果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乎法律的权威。法院执行的方式及措施有多种,通过有效的执行手段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在实践中,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等是比较常采用的执行方式,此种执行方式具有其有利性,但也存在弊端。笔者针对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浅析,以寻求完善。一、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案件的主要类型1、提取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在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此类执行案件是比较多的。被执行人一般是在行政机关或是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按照现今的经济水平,被执行人每月的工资收入是比较可观的。倘若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该份固定工资收入即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对象。2
    2023-06-06
    374人看过
  • “执行标的”与“执行标的物”概念辨析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有执行标的和执行标的物两个概念。对其理解的程度如何,决定一个人能否正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在此,笔者从标的的词意、立法的本意对执行标的和执行标的物的概念加以理解、概括。什么是标的?词意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比喻目标或目的;二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种释义显然不能适应法院的审判工作。标的这种概念延伸到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教材分别对诉讼标的、执行标的概念作了相应的解释。在诉讼程序中,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为什么把诉讼标的释义为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本身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或者说,当事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靶矢、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由此,权利和义务成为诉讼的标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目的是要使生效的法律
    2023-06-06
    227人看过
  • 提级执行的执行期限是多久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进行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确保法律文书执行。生效后,原告或代理人需办理申请执行的立案手续,从立案庭转至执行局进行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执行程序。而执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旨在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在执行裁定书生效后,应由原告人或其代理人去法院办理申请执行的立案手续。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该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后再由立案庭转到执行局进行执行。 提级执行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级执行的时间限制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提级执行的时间限制是在原执行法院裁定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然而,如果涉及复杂的案件或特殊情况,执行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公正和有效的执行。因此,具体的提级执
    2024-01-05
    281人看过
  • 执行中止浅议
    继承人
    执行中止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或某种特殊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暂不能进行而中断执行,待中断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项程序性法律措施。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执行中止具有以下特征:(1)执行中止是审判程序中一项程序性措施,也是一项既体现法治严肃性,又体现人文精神的法律制度;(2)执行中止是一种调节司法资源的方式,同时又体现了实体的法律意义,既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又保护了被申请人基本权利;(3)执行中止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之中;(4)须有特殊情况出现,一般来说是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5)中止只是暂时地停止执行,特殊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执行中止的法律依据、情形及法律后果】对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
    2023-06-06
    433人看过
  • 浅析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主体
    仲裁是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广泛运用于民商事的争议解决过程。仲裁裁决由于其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一裁终局的快捷性、所需费用的经济性等不同于诉讼程序的特点,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自愿协商将争议提交仲裁。但由于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仲裁裁决的主体往往存在不规范现象,这就使得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在执行中存在执行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笔者通过以下事例,与大家共同讨论一下这个问题。一、案例及分歧意见。王某是某机砖厂工人,因工伤致残,该机砖厂是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为熊某。王某与熊某就赔偿事项协商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过程中,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王某,另一方为某机砖厂,并未列熊某为当事人。裁决书生效后,因熊某未主动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熊某已将机砖厂卖给他人,
    2023-04-25
    60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级执行制度的运用是为了解决通过其他所有执行制度均不能解决现实困难,为了避免实践操作中的随意性和混乱,必须对提级执行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1.案件必须具有可执行性;2.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结... 更多>

    #提级执行
    相关咨询
    • 提级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提级执行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条件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19
      所谓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有执行障碍以及没能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该制度为2007年我国民诉法新增制度之一,与督促执行制度、指令执行制度共同构成法院执行监督体系。 一、提级执行的适用条件 提级执行制度的运用是为了解决通过其他所有执行制度均不能解决现实困难,为了避免实践操作中的随意性和混乱,必须对提级执行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1)案件必须具有可执行性
    • 法院提级执行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2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法院提级执行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房产继承人执行与析产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0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发生遗产继承,一般是先析产再继承。 父亲留下的房产(因为没有明确说明,我们按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一半的产权属于母亲所有,剩下的一半产权才是遗产。 若母亲建议直接将房产名字改为孩子的名字,那么说明母亲将自己的一半产权无偿赠与了孩子,赠与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而法定继承
    • 提级申请执行法定期限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9
      6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强制执行向XX院申请提级执行是否能加快执行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2
      1、要求提级执行的理由: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难以言明的复杂因素,不便执行。一般由原审法院法院向上级法院提出,但当事人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r2、从上面角度分析,提级执行可以加快执行。r3、若是因执行效率不而提级执行,加快执行的效果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