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24:04 465 人看过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标的第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其所在单位应当集体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第二章保险期间第二条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开始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期限届满,需要办理续展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一千元,最高为五千元。在此范围内,单位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中途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死亡或者致残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死亡的,应当全额缴纳保险费。2如果一只眼睛永久失明或两条肢体因意外伤害而永久残疾,或一只眼睛永久失明而一条肢体同时永久残疾,则应全额支付保险费。三。因意外伤害造成一只眼睛永久失明或一条腿永久残疾的,按保险金额的一半投保。4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因伤害造成的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身体机能的,或者永久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身体机能的,应当按照损失程度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第四条的规定支付保险金,无论发生一次或连续的事故。但是,赔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总额。当支付总额达到保险总额时,保险有效期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欺诈行为。战争或军事行动。被保险人因病死亡或致残。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者工作性质确定。第七章保险程序和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投保人申请保险,应当填写投保单和全部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批准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或者退保,或者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的,填写《变更通知单》一式三份,作为保险单附件交保险公司签发背书。被保险人中途离任的,无论是否办理了补正手续,自离任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当退还未缴保险费。第十二条被保险单位应当自保险开始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如果有特别约定,可以分期付款。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保单生效。分期付款的,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付款的,保险单无效。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第十三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死亡或者残疾的,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应当通过被保险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以下文件:1。被保险单位的保险凭证。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并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保险金。自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集团(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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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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