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09〕6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或享受工伤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进行调整。
按上述调整办法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0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工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40%乘以待遇率。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高于200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
人均抚恤金增加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
五、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其他
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统筹地区是指设区的市。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率,是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比例。
此次待遇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待遇调整于2010年1月底前落实到位。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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