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的审查范围包括医生是否将真实病情告知患者或家属、医生是否对患者的病情做了全面的检查、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等。依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这些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审查,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过错。
依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医疗过错的的审查范围主要有:1、医生是否将真实病情告知患者或者是患者家属,针对这一情况,就需要进一步审查医生的这种不作为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联系;2、医生是否对患者的病情做了全面的检查,如果没有就需要进一步审查;3、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这一点是重中之重。
医疗过错审查什么内容
1、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措施选择权有没有得到保障,如答案是否定的,则继续考察上述权利的被侵犯与本案后果之间的关系。通常,鉴定机构审查的范围是病案中有无相关告知书、同意书等书面证据。
缺少这类证据,即可直接认定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有的案例中虽然这类告知书不欠缺,但告知内容欠缺,如没有详尽告知,或恰恰没有告知会出现本案这样的后果等;
对医疗机构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审查完毕后,针对未完成这一义务者,就要继续审查该不作为是否与损害后果有关。这方面,重点审查的是,如果医疗机构积极有作为,患者是否会有不同的意思决定如果患者作出了不同的意思决定,是否能够避免本案后果的发生如果能或避免的可能性较大,则该不作为就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果仍不能,则排除该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2、根据患者病情所实施的必要的检查是否完善(不包括过度检查),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继续考察该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采取的诊疗措施是否得当,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继续考察该不当的诊疗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大体上,医疗损害案件中,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的审查,主要就是围绕上述三个方面进行的。上述第三个方面的审查范围非常宽泛,也至关重要,因为几乎所有的医疗损害案件最终都要回到这方面的审查上来。而且,随着医疗机构更注重形式上的规范性,知情权、选择权的突破口渐渐被封堵。因此,在鉴定程序中对有关诊疗措施是否得当的审查,就成为重中之重。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包括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时限、进行尸检的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以及再次请求过错鉴定时限。1、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2、进行尸检时的过错鉴定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3、再次申请医疗过错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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