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财产保全应在何时提出
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申请财产保全,并且提交申请书,最早甚至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包括: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三、财产保全分先后吗
财产保全有先后顺序。
按照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先后顺序确定,在执行时各债权人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n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n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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