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19:33:07 265 人看过

以下情形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房屋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房屋未按照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房屋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的;房屋查封期间申请登记的等。

那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凡是申请登记的事项存在根本性缺陷而且无法补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申请登记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或正在争议中。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了规定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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