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仲裁法》实施的第13个年头。尽管中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以及“法定仲裁机构的数量,经济贸易专家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中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及国务院关于仲裁委员会逐步实现自力更生的要求尚未落实,(一)地方党政机关干部在仲裁机构兼职或者退休后直接担任领导职务的现象严重。在大多数仲裁委员会成员中,三分之二以上的现任(或退休)党政机关干部;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当地政府领导兼任;仲裁委员会的行政机构由政府法制部门领导和中层干部兼任;许多仲裁机构和政府法律部门实行“一套人、两个品牌”,实行“联合办公”和“人与财产不分”;在仲裁机构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直接担任仲裁机构专职领导,不兼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休后也直接担任仲裁机构领导
(二)仲裁费财务管理制度违反商事仲裁的性质和国务院关于“自立”的规定。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仲裁机构重建方案》明确要求“仲裁委员会应逐步收集和支持自己”;1999年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发布的《中介服务费管理办法》也将仲裁费纳入“中介服务费管理”范围;在2001年1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中国政府明确承诺:仲裁服务费“属于中介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这一“承诺”已载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的报告,并为国际社会所熟知。然而,2003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和审计署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错误地将"仲裁费"定性为"行政性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不仅对中国仲裁业在世界上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危害和严重后果,,但也造成了仲裁财务管理体制的重复。一些有资格实施“自立”的仲裁机构停止了“自立”的步伐,更多地依赖政府财政支持。一些实行“自立”的仲裁机构毫不犹豫地隐瞒事实真相,自动回到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状态
在2007年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部分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纠正“仲裁费”为“行政费”的错误的议案》(提案3667号,财政财务381号)。2007年10月31日,财政部回复该提案,称该提案“已引起财政部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为“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仍按事业单位管理,这不仅影响了仲裁机构的独立仲裁工作,也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财政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的承诺,我们将认真研究现行仲裁机构的设置和财务管理制度,充分考虑委员的建议和意见。”。(三)仲裁机构依赖政府财政支持的倾向越来越严重。在国务院要求仲裁机构“逐步挣钱养活自己”的13年后,大多数仲裁机构仍然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生存。一些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设立仲裁机构的地方也盲目设立仲裁机构,试图提高行政水平,争取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它严重影响和阻碍了仲裁机构的独立发展,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一些在仲裁机构兼职的行政官员编造种种理由,否认商事仲裁的“民间”本质属性,竭力防止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干预仲裁机构的独立管理,以“稳定队伍、发展事业”为借口,将仲裁机构重新划分为“行政机构”,实行“公务员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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