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应该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比如侵害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只是在第十条中做了指导性和概括性的阐述
在“各省市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规定”中没有列出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各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原则、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受害人的情况予以灵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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