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台遗产继承都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08:00:25 273 人看过

办理涉台遗产继承都需要的材料:

1、台湾关系人死亡证明;

2、如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则须提交委托公证文书;

3、涉台亲属关系公证证明文件;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

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1990)015号〕(以下简称《涉台会议纪要》)下发以来,各地公证处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又陆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

(一)亲属关系证明书

出具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则上应按我部《涉台会议纪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时应证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列出已死亡的继承人,写明死亡地点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继承人的死亡公证书。对于在台湾或国外的继承人,公证处无法调查清楚的,在公证书中可不列入。

证明被继承人与各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有无配偶;证明被继承人与后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无前一顺序继承人。如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均无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单独继承的,证明亲属关系时要说明这四个顺序继承人死亡的地点和时间,并另行出具死亡公证书。另外,妾的子女与妻的关系,妻的子女与妾的关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后夫或后妻的关系,在办理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时,均不必列出。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参见附录二。

(二)婚姻状况公证书

《涉台会议纪要》中规定:去台人员在台虽未再婚,但其在大陆配偶已再婚的,公证机关不能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现据了解,台湾有关方面认为,台湾的被继承人在台未再婚,其大陆配偶改嫁被视为重婚,但并未丧失继承权。因此,公证处办理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婚姻状况公证时,如被继承人在台户籍中有原大陆配偶的记载,公证处可以出具被继承人与原配偶何时在何地结婚,其原配偶何时在何地单方与其离婚,以及离婚后又与他人何时在何地再婚的公证书,交当事人使用。

二、关于遗嘱继承问题

(一)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公证处根据遗嘱受益人的申请,可以为其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

(二)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大陆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内容需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在遗嘱受益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应对该遗嘱进行下列审查:

1、确认该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立;

2、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

3、遗嘱受益人情况有无变化,是否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等。对于第1项内容,如遗嘱人所立遗嘱系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的,公证处可视情予以认定;非公证遗嘱,则需由台湾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才能予以认定。

(三)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

1、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2、代书或自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设立的最后的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三、关于委托代办遗产继承问题

(一)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面办理,其共同委托书需办理公证。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继承人可以合办一份委托书。

(二)委托书格式问题

凡《涉台会议纪要》中推荐的委托代办的几种方式,如委托大陆或香港律师或在台亲友办理的,委托书按一般委托书格式出具。凡按部公证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号《关于转发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的函》规定,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151号南洋商业银行大厦9字楼)办理的,其委托书按附录二之五格式出具。

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由于不了解情况,一般尽可能不直接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如果根据案情确需直接委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要求,办理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并另纸公证委托人的签字盖章属实(格式参见附录二之六、之七)。

四、对公证书的要求

(一)继承在台遗产的各种公证书,应分别单独装订,不能将数种公证书合订成一册。每种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以备向台湾各级法院上诉时用。

(二)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

五、办理继承在台遗产所需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办理继承在台遗产,公证处应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以下文件和资料:1.台湾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工会会员证等);2.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

3、自然死亡者需要提供死亡诊断书,意外死亡者需要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

4、与继承人联系的台湾咨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以上文件和资料如系复印件,必须经公证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附件一:

台湾有关继承的规定

一、继承顺序

当然继承人:配偶

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

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

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二、应继份(继承人不分居住在台湾或大陆)

(一)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二)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比例如下:

1.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

2.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的,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3.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4.配偶有数人时,其为共占一份还是各占一份,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台湾地方法院已判生效的案件看,是共占一份。

(三)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为十年。

附录二之一〔第一顺位继承(无代位继承)〕

亲属关系证明书

()字第号

根据档案记载(或经调查或经向知情人和调查),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生前住台湾省市街号)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共有以下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

母亲:,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

配偶:,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被继承人结婚),现住省市街号(或于年月日死亡)。

长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或于年月日死亡,生前未婚亦无子女)。

次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附录二之二〔第一顺位继承及代位继承〕

亲属关系证明书

()字第号

根据档案记载(或经调查或经向知情人和调查),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生前住台湾省市街号)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共有以下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

母亲:,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

配偶:,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被继承人结婚),现住省市街号(或于年月日死亡)。

长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次男:,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死亡,生前未婚亦无子女(或已婚,未生育子女)。

叁男:,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死亡,生前于年月日与结婚,并于年月日生有一子。

孙:,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为(指叁男)与之子。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附录二之三〔第二顺位继承〕

亲属关系证明书

()字第号

根据档案记载(或经调查或经向知情人和调查),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生前住台湾省市街号)于年去台湾,去台湾前未结婚亦无子女,其直系血亲共有以下二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死亡。

母亲:,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附录二之四〔第三顺位继承〕

亲属关系证明书

()字第号

根据档案记载(或经调查或经向知情人和调查),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生前住台湾省市街号)于年去台湾,去台湾前未结婚亦无子女,其直系亲属及旁系血亲共有以下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死亡。

母亲:,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死亡。

哥哥:,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死亡。

弟弟:,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妹妹:,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附录二之五

委托书

委托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受托人: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我们是(死者的姓名)的父母(或兄弟姐妹),(死者)于年月日在台湾死亡。生前住台湾省市(县)街号,死后在台湾留有遗产。根据省市(县)公证处年月日出具的号《亲属关系证明书》,我们现要求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并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向台湾有关当局、部门、机构、人士办理继承在台湾遗产的一切事宜,并全权代表我们领取、执管、处理、变卖和调回上述遗产。

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代理人得就其所提供的服务按其厘定的收费规定收取费用及报酬。

代理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月日

附录二之六

民事委托书

委托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受托人:律师

为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委托人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本案有为一切诉讼行为的权利,并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领取诉讼标的,以及委托他人代理的特别代理权。

委托人:

年月日

附录二之七

刑事委托书

委托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受托人:律师

为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委托人委托律师为第____审____人。

委托人:

年月日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9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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