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12-04-26 23:24:18 459 人看过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业经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

二○○八年七月五日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政府债务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政府内债和政府外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对政府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工作。发展和改革、外汇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控制规模、注重实效、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政状况,制定本地区政府债务举借规划,合理确定债务总量。政府债务举借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七条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以下称最终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管理。

第八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省、市、县、乡(镇)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九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十条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第十一条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

第十二条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承担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财务报告;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还款资金来源;

(六)最终债务人;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但债务率超过100%的,应当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

重大政府债务举借,应当经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举借政府外债的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纳入国外贷款规划。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国外贷款规划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举借政府债务规模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在批准的规模内举债。

第十七条申请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财务报告;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门对前款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可以批准举借或者提供担保: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举借或者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债务。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者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和省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四)国家规定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举借政府外债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十三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审计机关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其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对最终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机关接到报告,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企业税后利润和折旧;

(二)企业募集的股本金;

(三)配套资金中安排的偿债资金;

(四)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专项偿债资金;

(六)部门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七)最终债务人的其他收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第二十七条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政府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非税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债务资金;

(四)从配套资金中提取的资金;

(五)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偿还政府债务专户。列入财政和部门综合预算的偿债资金,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预算直接拨入偿债专户,专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

第三十条对不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依法追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一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报告,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企业转让、改制、重组等涉及政府债权的,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政府外债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关结果抄报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三十三条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根据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政府部门未将债务收入或者支出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向有关部门报送债务报告的;

(六)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七)截留、挤占、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1日起施行。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0: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请各地把在执行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反映给省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四年六月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基层工商所,下同)及其办案人员的行政处罚、办案行为,依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办案过程中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思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四条一般程序案件立案时,应指定二名以上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案件的调查取证。第五条一般案件应在立案
    2023-06-06
    244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辽政办发[2006]52号发布日期:2006-8-4执行日期:2006-8-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四日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2023-06-07
    84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日期:2007-10-26执行日期:2007-10-2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10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张文岳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废止《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修改《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修正案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城市内修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具
    2023-04-24
    200人看过
  • 辽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出台
    辽宁省出台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正度及其授权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意见还要求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省出台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举借4月13日,省政府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市县级政府负责按时足额偿还。政府债务举借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省政府对省本级和市县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
    2023-06-08
    156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经贸委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拟定我省的有关规章、政策及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全省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协调企业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等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另行下达。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2023-06-09
    264人看过
  •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和扩大技术交流,适应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主管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承办、管理和适用费的征收工作。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外商投资者应分别与中方合资、合作、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土地使用协议的内容,应包括用地面积、地点、用途、期限、土地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含中方原有场地和施工临时用
    2023-06-10
    163人看过
  • 辽宁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日期:2002-10-28执行日期:2003-1-1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保证绿色食品质量,维护绿色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按照特定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于绿色食品及其相关事物的质量证明商标。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卫生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
    2023-06-07
    419人看过
  • 辽宁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交通体系。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是指局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事件。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铁路、道路、水路、航空和邮电通信等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第五条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国防交通建设,把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应当根据上级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县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
    2023-06-08
    130人看过
  •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同级地方
    2023-06-03
    101人看过
  • 辽宁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国有土地租赁,必须遵守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土地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是土地一级市场行为。?第三条根据需要,下列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一)原有划拨土地因发生转让、出租和改变土地用途的;?(二)出让土地在出让年期内需要改变有偿使用方式的;?(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股份制公司、组建企业集团、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实行
    2023-06-10
    207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发至县级政府)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为规范全省各类重特大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报告范围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各类事故,除按现行法律、法规报告外,还应按本办法执行:(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伤亡事故;(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三)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但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爆炸、火灾、坍塌、中毒和铁路道口事故等;(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二、报告程序(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2023-06-09
    114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辽政发[2007]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促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审批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求。(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三)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五)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六)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
    2022-04-21
    486人看过
  • 辽宁省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辽宁省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
    2023-06-03
    312人看过
  • 2023年辽宁省户口非转农政策内容
    辽宁省户口非转农政策政策,辽宁省户口非转农手续,以下是辽宁省户口非转农政策政策,辽宁省户口非转农手续,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生活带来帮助。辽宁省户口非转农政策政策:一、前提条件:与一般的户籍迁出和转入不同,非农户口转成农业户口需要事先应征求当地农村的同意后,取得村民小组同意接收书面证明、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再持证明书去乡镇派出所,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户口准迁证。辽宁省迁移手续及流程解读:二、须递交的材料包括:1、《入户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村民小组同意接收证明(全部村干部同意后签名、按指模);4、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村委会主任、书记同意后签名、按指模);5、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失业证》;辽宁省户口非转农手续:6、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非转农”的要提供《失业证》;7、投靠父母的须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子女
    2023-05-31
    7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24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是一项由贵州省政府颁布的条例。其内容主要分为两章,第一章为总则共十条,包括公开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等内容,第二章为主动公开共一条,主要规定了哪些信息可以公开。
    • 政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哪些内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09
      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17条有哪些内容?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05
      申报寄住登记的寄住人口,可以在寄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开具、生存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辽宁省政府谁管拖欠农民工工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02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
    • 辽宁省XX主要内容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8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核定、登记、支付、复核、台账、归档和受理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及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防止瞒报、漏报工伤保险费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杜绝应支未支或者超标准支付待遇费用,确保经办信息动态记录全面、及时、准确,保存长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