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至今已经20年了,野生动物保护状况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但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简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不明确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仅在总则部分第二条中规定了该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围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很明显,此处的野生动物并不包括所有的野生动物,是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目前有一种被广泛接受的定义是指生存于野外的非家养动物,但其中的生存并没有区分是出生在野外还是出生后生活在野外,还有就是如果在野外取得野生动物种源后带回家里饲养的动物属不属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定义没有明确必然会导致平时的一些执法活动无所适从。
(二)野生动物保护等级制存在的弊端
我国目前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实行等级保护制,现行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而绝大多数野生动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并要求相应制定四个方面的名录。对普通野生动物的保护,该法强调的是行政许可和收费,对那些大量的尚未发现有利用价值或不起眼的小动物,该法根本未予保护,同时该法忽视了对那些所谓的有害动物的保护,它们对维护生态平衡也是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的。既然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就应该涵盖所有的野生动物。等级保护制对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本身是十分不利的。同时,从动物的食物链来看,普通动物是这个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毁掉动物世界的食物链,同样也会危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
(三)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和人为开发活动的干扰。大规模改造森林造成树种单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森林完整意义上的生态功能,不适于动物生存,也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一种破坏,还有就是对湖泊、湿地的破坏,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渐渐的绝迹。
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强调不够。关注动物栖息地保护和动物的生存权,包括动物福利与伦理等内容,是很多国家动物保护法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几乎没有这些内容,在立法上存在了很大的漏洞。
(四)对于虐待野生动物行为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多家动物园里野生动物仅仅被当成是旅游资源或观赏物被关在笼子里,备受虐待,比如刘海洋伤熊案。消费野生动物行为也非常普遍,常把野生动物做成食物、药品来消费,只是为了一己之欲,严重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于这些行为我国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
(五)动物损害补偿制度的漏洞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显然,这条规定存在很大的漏洞。首先,规定动物损害补偿的主要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这使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难以落实。由于野生动物分布密集的地方基本上都是经济落后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各省的《补偿办法》一般规定赔偿资金由省、市、县分担,但实际主要依赖省级财政投入。因此,补偿不足普遍存在,甚至有的人得不到补偿。其次,动物损害是补偿而不是赔偿,补偿是弹性的,并不要求必须足额补足损失,而赔偿应该是足额的、与损失等量的。由于没有硬性要求,实际上大多数受损者得到的补偿都低于受到的损失,使受损者的损失难以得到完全弥补。
(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中的管理存在问题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动物园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只须象征性地交一点资源管理费就可以了,而管理的过程和质量得不到任何监督。动物园甚至成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庇护所。大批的野生动物被运进这些养殖场,经洗货后便获得了驯养证、运输证,被合法的运往各地。甚至在有些地方将野生动物救护机构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合二为一,致使一些应该得到救护后放归大自然的野生动物得不到救护。
(七)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多头管理和多头执法非常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现行的有关野生动物管理的政策与规定大都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政策规定既不熟悉,又缺乏野生动物管理的专业人员。而且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法主体涉及到林业、工商、海关等部门,执法主体权限过于分散。
(八)森林公安队伍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在执法实践中,由于野生动物案件查处难度越来越大,所以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件也越来越多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来承担。但是,森林公安机关至今还没有明确的野生动物案件执法地位,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只有林业、渔业和工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而森林公安机关只能以林业部门的名义查处行政处罚案件,这显然不利于国家对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另外,森林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经费无保障、人员编制混杂、无独立执法机构等问题也一直没能得到妥善解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森林公安有关职能的发挥。
-
我国如何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56人看过
-
量刑问题:保护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罪
73人看过
-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54人看过
-
我国监护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42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
182人看过
-
我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存在的问题分析
128人看过
-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保护什么原则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16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国家优先保护野生动物,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鼓励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养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
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什么样的野生动物?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5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一、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二、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
-
-
野生保护动物怎么野生放生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91、购买野生动物放生的行为,如果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