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08:15:14 71 人看过

双重领导即一个部门由两个上级来领导。从行政方面讲,双重领导关系是指地方政府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同类型机关同时领导,一般的政府部门都含有双重领导。1、双重领导关系表现为在行政上归地方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归上级同类部门的领导。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条块分割”。2、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应该为领导与被领导以及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同时又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因此,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上级对同级政府的关系是一种被双重领导。

公安机关当场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行政机关;

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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