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刑罚的罪犯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3 14:04:30 477 人看过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有:

1、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4、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罪犯也可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罪犯在狱中参与劳动改造,是否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呢?

《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犯人的劳动报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是对罪犯劳动报酬权的充分肯定,表明我国对罪犯的人权。国家法规规定罪犯获得罪犯可以获取报酬的有什么重大意义呢?

一是有效地保障罪犯人权。罪犯劳动报酬权是参加劳动的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罪犯人权的重要保障。

二是规范了监狱执法行为。罪犯劳动报酬有具体的计提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对生产不同产品,不同岗位,不同劳动力素质的罪犯劳动报酬的计提问题,减少警察人为控制随意性,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考核,规范了监狱的执法行为。

三是稳定了狱内改造秩序。实行劳动报酬后,一些罪犯特别是三无罪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解决了一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不仅可以缓解罪犯家属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促使罪犯在狱内安心改造,稳定了狱内改造秩序。

四是提高罪犯的劳动积极性。劳动报酬制度发放,体现了对罪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认同与肯定,罪犯可以用劳动报酬采购日常用品,可以适当改善罪犯的狱内生活;个别罪犯还充分利用部分劳动所得用来接济家庭,尽赡养、抚(扶)养的义务,减缓其内心的愧疚感,激发了罪犯的劳动改造积极性,实现由被动改造向主动改造的转变。

五是降低重新犯罪率。罪犯出狱后至就业前的保障与否是导致重新犯罪的关键;由于受世俗偏见,刑释人员就业更是难上加难。劳动报酬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罪犯储备一部分资金作为出狱后的日常生活所需,直至维持至就业为止,大大减低了重新犯罪率。

六是提升监狱企业的管理水平。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报酬制度的实行,为监企分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积极探索出一条规范监狱企业运行的路子,从而提升了监狱企业的管理水平。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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