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人格上的平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5:00:11 259 人看过

刘作翔:我想特别强调的是:我所理解的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关键是指全体公民在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即人格上的平等。我们要在全社会强调和树立这一意识。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现实的等等各种原因,现实中的人与人之间客观地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是社会的客观存在和现实。我们不是乌托邦主义者,不是空想主义者,我们必须承认社会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差别。每一个社会都有贫富差别。但这种由于财富及地位的差别不能导致人格的不平等。

我们说人可以有贫富之差,但不可以有贵贱之分。这是现代社会区别于封建等级制社会的根本点。在现代中西方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有住豪华别墅的,也有住蜗居的;有开豪华小车的,也有靠双脚踏车的或步行的;有每天山珍海味的,还有少数未达温饱、尚不富裕的。所有这些差别,都不能构成人格上的差别。我所讲的公民在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是指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法律上的平等人格,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城乡等等。这正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理念。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黎民百姓,在法律主体资格上大家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最不发达国家,有穷人也有富人是社会的常态,但在法律主体资格上、在法律人格上大家都是平等的。我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中国有漫长的封建等级制历史、深厚的官贵民贱文化陋习和官本位的体制文化影响,加之改革以来金钱权贵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要在中国社会真正树立起公民人格平等的意识,还需要社会各方很长时期的努力。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对法律提出了更高要求

主持人: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若从法律的角度看,对法律提出了哪些更高要求?

胡玉鸿:人的尊严是一项抽象的法律理念,要使其得以真正落实,就必须在法律上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在立法层面上,要将保障人的尊严确立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并以此来检视法律的内容是否与人的尊严的要求相吻合。在制定法律时,应当考虑人的本性、本能以及自然的需求。那种违背人的本性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就是在贬低人的人格,亵渎人的尊严。当然,人的尊严的要求,也为保护社会上的弱者提出了重要的立法任务。所以,加强对弱者的立法保护,是确保人的尊严得以实现的重要步骤。当然必须指出的是,人的尊严不仅是要保障人们拥有较为充裕的物质生活待遇,同时也需要有精神上的自由。只有人在物质条件得以改善的同时,给人以一个相对独立、自由的精神空间,才能够激发起人的尊严意识,也才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精神财富。

在守法层面,人的尊严强调法律的可接受性,不能要求人们做自己所不能做到的事情。正如古老的法律格言所指出的那样,法不强人之所难,如果一部法律超出人的实际能力、不考虑人的所在处境,一味以高标准、严要求来迫使人们进行某种行为,那同样是对人的尊严的不尊重。

尊重人的尊严,诚如马克思所言,国家应当本着道义的精神来对待公民

主持人:现在在一些地方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从人的尊严角度来执法的现象。对此,我们应该怎么看?

胡玉鸿:在执法层面上,要将涉入法律的人作为主体看待,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拥有尊严地被接受制裁,这是考验一个国家的司法能否尊重人的尊严的根本所在。实际上,刑事领域由于涉及到对罪犯的惩处,因而也是最易侵犯人的尊严的场合。在这里重温革命导师的教导是必要的。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中,马克思指出,国家应当本着道义的精神来对待公民,即使是那些违反国家所颁布的森林条例的人(统治者眼中的犯人),仍然没有失去其人的尊严,相反,国家也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看作一个人,一个和它心脉相通的活的肢体,看作一个保卫祖国的士兵,一个法庭应倾听其声音的见证人,一个应当承担社会职能的集体的成员,一个备受尊敬的家长,而首先应该把他看作国家的一个公民。在此,马克思以诗意般的语言描述了个人的神圣地位:国家的肢体、士兵、见证人、集体的成员、备受尊敬的家长,这一切又全都通过公民这个神圣的字眼彰显出来。

马俊峰:所以,法律制度还应具有一种倡导社会文明,引领观念进步的作用。尊重人,维护人的尊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一个现代人所必备的基本观念和素质,法律制度应该引导和强化这种观念。从某种角度来讲,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设计,就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否则就走向了现代文明的反面。

胡玉鸿:相对于人的尊严而言,国家和社会更多地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出现。就国家而言,它承担着维护人的尊严的使命,同时又负有保障人的尊严得以实现的义务。所以,当我们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时候,每个人根深蒂固并且是最为本质的要求就是被尊严地加以对待。对此国家必须控制自己的权力范围,保持人们独立的私域;它必须尊重人们的自主选择,宽容社会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它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方式,使权力的运作不至于损及人的尊严。当然,国家是管理者,法律是调控人们的行为规范,但国家管理与法律规制应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当人们感觉自己的工作是有意义和令人满意的话,人就会感觉自己是个有价值的人。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是一个理想目标,我们应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地为之努力

主持人:提出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既使人振奋鼓舞,也使人感到责任非常重大。那么,应该以怎样的态度为之而努力?

刘作翔:我们也要看到,以上这些要求,都是应然的标准,即我们应做的工作及应奋斗的目标。但要实现上述目标,可能还需要有一个分阶段和循序渐进的过程。人的尊严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以说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中国如此,国外也是如此。我们不能以空想主义的态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最基本的方面看,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可能是相当长时间内政府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以一些地方的交通为例,当成千上万的每天依靠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一族,在上下班高峰时段挤在水泄不通的公共汽车或地铁里时,人贴着人,连个身子都转不过来,尤其在炎热的夏天,这时,谈人的尊严都觉得是一个很奢侈的话题,就会感到,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不断改善交通条件,使人们都能在通畅干净卫生的交通工具里通行,是让人有尊严的生活的重要内容。依此类推,民生的其他方面也同此理。

在摈弃乌托邦幻想的前提下,在承认社会差别的合理性的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如果这种差别一旦超出社会的容忍度,就会使社会失衡,也有违社会公平及其理念,也难以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所以,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这一话题,所涵盖的领域是那样的广泛,所涉及的内容是那样的丰富多样。它是一个理想目标,但为实现这一理想目标,又必须从现实出发,脚踏实地地一步步去努力。我们既要摈弃各种不切实际的乌托邦幻想,承认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差别;但又要坚持社会公平理念,对于畸形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现象,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批判和纠正,以逐步实现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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