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意义
1、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
2、就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
3、就国家来说,不动产登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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