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转公安立案侦查申请书怎么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4:51:35 83 人看过

一、法院转公安立案侦查申请书怎么写?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人(再审申请人):XX,男,XX族,住XX省XX市XX区XX城。

犯罪嫌疑人:XXX,男,XX市XX镇。

犯罪嫌疑人:XXX、XXX均为XX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股东。

由于某某公司的原股东钟XX、田XX波涉嫌虚假诉讼,现XX请求贵院将上述人员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以及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移交公安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某某公司与XXX共同伪造了虚假证据,虚构了双方的借款事实,进行了虚假诉讼,骗取了法院的调解书。

某某公司与XXX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一天时间,且在与XXX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期间,虚假诉讼意图明显。

据该案件的卷宗资料显示:XXX于2010年4月20日到XXX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庭立案,某某公司当天就收到了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材料。同时,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庭当天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0多万的巨额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居然只用了仅仅一天的时间,且双方都对借款事实、还款计划都一致确认。纠纷解决之顺利,不得不令人怀疑双方假借诉讼之名,实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此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时间,是在某某公司与XXX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诉期间(某某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提起上诉)。而且,在某某公司与XXX的案子调解完毕以后,某某公司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也于2010年6月8日准许某某公司撤回上诉。结合某某公司2009年提起上诉,2010年4月20日与XXX达成调解,2010年6月8日撤诉的一系列的行径,可以看出某某公司与XXX具有明显的虚假诉讼意图。

某某公司与XX公司出具的证明,本欲证明某某公司与钟XX存在借款的事实。但恰恰相反,这两份证明不但证明不了某某公司与钟XX存在借款的事实,由于其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反而证明了其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事实。

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某某公司及原股东XXX等6人涉嫌妨害作证罪,XXX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某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请求法院将XXX、XXX、XXX涉嫌犯罪一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法院如何受理立案材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应当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犯罪行为,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只要求所取得的证据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立案时;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当立案时,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就完成了。对于应当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首先,如果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发现该案涉及到一定的刑事案件时,需要通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相关调查才能够进行判决,而不能够直接进行判决。公安机关收到案件之后必须马上进行调查,然后再交由检察院来进行具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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