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免交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内,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细织。冷却食品:不需要冻结,是将食品的温度降到接近冻结点,并在此温度下保藏的食品。冻结食品:是冻结后在低于冻结点的温度保藏的食品。冷却食品和冻结食品合称冷冻食品,可按原料及消费形式分为果蔬类、水产类、肉禽蛋类、米面制品、调理方便食品类这五大类。
食品减压冷冻食品减压冷冻保藏是由真空冷却、低温保存和气体贮藏组成,它具有低温和低氧的特点,抑止了微生物生长和呼吸,减少了氧气和二氧化碳对食品的影响(损害)。因此,减压冷冻保藏不仅有快速冷冻、延长保藏时间和提高贮藏质量的优点,也延长了食品的货架期。
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诉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在近似装
「案情」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
被告: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
1992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菜蔬公司与沈阳市饮食公司老边饺子馆签订联合生产销售速冻老边饺子协议。为此,海淀区菜蔬公司成立了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并取得使用老边饺子商标的权利。同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技术监督局对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申请的速冻老边饺子企业标准予以备案,批准该产品企业标准代号为Q海/ZJX001-93,并于次年9月7日签发京海技监食标认字第930201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从此,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开始生产、销售老边饺子,该商品包装上印有老边饺子馆楼房图案、产品介绍和标准代号。
1993年11月,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亦与沈阳市饮食公司老边饺子馆签订联合经营速冻老边饺子协议。经营初期,宣武区菜蔬冷库按照联营对方提供的样品,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制作食品包装袋15万个,用以包装速冻饺子上市销售。该包装袋上装潢设计图案与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的相似,且标有产品的标准代号Q海/ZJX001-93.1993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发现并证实由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生产,并在北京市场上销售的速冻老边饺子包装袋上印有本食品厂的老边饺子企业标准代号,且装潢设计图案也与本食品厂的相似。因此,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武区菜蔬冷库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5月13日自愿达成协议:
一、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于1994年5月13日起停止使用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老边饺子企业标准代号Q海/ZJX001-93;于1994年5月16日起停止使用与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外观装潢相似的老边饺子包装袋;
二、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当庭向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赔礼道歉;
三、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赔偿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经济损失1.5万元;
四、诉讼费2022元由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海淀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评析」
该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后审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具体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五条第(二)、(四)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是商品交易中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被告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不但使用了与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外观装潢相似的老边饺子包装袋,而且还在近似包装装潢上冒用了后者的该产品企业标准代号(这是一种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其行为属于前引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应当承担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造成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依法予以调解解决,是正确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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