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核分量该多重?
在一个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用软件项目中,受理质疑的采购中心在预中标供应商所在地工商部门的配合下,查实该供应商提供的多项资质证明为虚假材料。例如,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上的公司地址与其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不符。中标供应商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上所写的企业名称是一个名为M的防伪技术公司,并非中标供应商本身。另外,中标供应商自称高科技集团,事实上只是一个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小公司。最终,采购中心只得重新组织该项目的采购。这不仅耽搁了采购人的使用,额外增加了采购中心的工作量,也因此招致了供应商的抱怨。但同时也让当事各方明白了一个道理:供应商资格审查举足轻重,这一环节的工作却仍有欠缺。
此关不可或缺
加强入库资格审核,虽非一劳永逸,但可以降低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可以了解具体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数量,为采购方式的确定提供依据。现阶段,供应商库建立工作已延伸到区县。如果入库这一关把守严格,原则上库内供应商参加具体项目时可避免重复资格审核。
资格预审,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在具体采购操作中,当发出公告和招标文件后,准备参加采购和招标的潜在供应商可能很多。如要求评审委员会对这些供应商一一评估,会增加工作量,也会提升各方面的成本。招标采购单位经过资格预审,可以筛选掉大部分不可能中标的供应商,使有资格参加具体项目的供应商数目缩小到合理范围,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资格评审,是保证采购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的必要手段。为确保合同顺利完成,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资格审核,审核供应商是否达到生产技术方面的要求,是否具有适当的融资能力及管理水平等等,这样可以防止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交货质量与实际要求不符的情况。
各方掉以轻心
尽管因为资质审核不严格而导致采购失败的例子俯拾皆是,但参与采购的当事各方至今仍未给予其足够重视。
采购人往往过分关注自己中意的供应商和自己中意的产品,而忽视全面行使依法审核供应商资质这项权利,尤其针对代理商参与的采购,有时采购人甚至因为过度关注品牌,而忽略了审核供应商是否具有明确的授权。另外,采购人一旦委托采购机构行使资格审核权利,又可能对供应商资质不作具体规定,仅作抽象说明,让采购机构难以把握,资质审核不能有效进行。这些不仅是引发质疑和投诉的导火索,也留下影响采购效率的后患。
采购机构为避越位之嫌,往往不愿主动介入资格审核工作,因为法律明确赋予了采购人审核供应商资质的权利,也规定了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评审的权利,而采购机构的相关权利却无法找到明确依据。但随着供应商库的建立,采购机构参与资质审核已势在必行。那么委派什么样的人管理供应商库?显然,业务水平不高不行,专业知识不足不行,敬业精神不强也不行,但目前各地人员配备实际上并不尽理想。
凡此种种,供应商资格审核难免会出现真空地带,无疑助长了他们的消极对待情绪。如在资格预审中,供应商总是以不方便携带原件、法人代表出差等理由为借口搪塞,认为审核是走过场,结果才是关键。采购机构和评审人员迫于采购人的压力,为保证采购顺利进行,有时对此小节往往忽略不计。
审核主体单一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这项规定告诉我们,供应商资格审核的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人如何行使这项权利呢?一是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审核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二是要求供应商将资格条件证明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在评标时,采购人代表会同专家先对资格进行审核,条件不符的供应商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不予评审。
在国际上,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核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审核,主要是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审核资格,合格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库,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审核入库。进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有效期内,若违反规定,供应商将被禁止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另一种是分散审核,即由各采购单位自行审核。
但实践证明,采购人可能因专业技能和自身取向问题而变相排斥供应商,为人情关系商而暗箱操作或者审核不全面等,所以,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核过程不能离开其他方面的监督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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