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7 00:03:28 151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

(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

执行:

(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进行价格决策;

(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

(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总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机构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

(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

(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

(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

(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

(七)对客户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八)附表:本行服务的分类、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等情况;

(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客户因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要求终止或变更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要求、相关服务合同或其他已签署的法律文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依法及时终止或变更相关银行服务和对应的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

的服务内容。

第四章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公示的各类服务价格项目应当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客户相关权益:

(一)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披露服务价格信息;

(二)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

(三)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

(四)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应当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列入同城范畴。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醒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银行,以便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告知客户。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关于服务价格信息的公示涉及优惠措施的,应当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代理业务收费时,应当将委托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户,并在提供给客户的确认单据中明确标注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

行服务项目,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服

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格执行内部授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价格行为违规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适时对服务价格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相关问题,并组织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宣传、解释、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

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确保对客户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

联系方式等渠道,并在营业场所和网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及时受理客户对服务价格的相关投诉。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处理和及时答复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自查机制,对投诉管理制度的

落实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代理合同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以外,商业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银行渠道直接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服务价格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四)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

(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

(八)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问题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或投诉。

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在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方面充分发挥自律协调作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20: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关于照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照相行业经营行为,及时、公正、合理、有效地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在杭州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照相服务行业的经营者,昀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条照相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应向消费者如实明示各类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明码标价,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和消费者的监督。第三条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拍摄、冲洗胶片印放照片时,应当按服务规范在取件凭证上写明规格、数量、价格,消费者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应同时注明。由于店方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的应与消费者协商予以妥善解决或者作退款处理。第四条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委托冲洗胶卷、扩放照片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依据服务规范和约定期限按质
    2023-06-07
    433人看过
  • 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信用证业务包括出口来证的审查与通知、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与处理、寄单索汇与收汇、转让信用证等相关的业务及其流程与环节。出口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本办法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处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为防止系统外经营,业务审查审批项必须经过CM2002贸易融资子系统处理,业务操作必须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第四条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
    2023-05-03
    148人看过
  • 质押监管服务价格的确定
    1质押监管服务价格的确定是有学问的从本质上讲,质押监管服务价格是其自身创造的价值。由于质押监管合作各方的参与,在各自补偿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各方均实现了程度不等的盈利,“三赢”或“多赢”模式应运而生。一般而言,质押监管服务的价格不是单一的、固定的、一成不变的,随着质物的品种、监管地点的差别、额度的不同而呈现出一定的区间性,其价格不可能游离于区间之外。质押监管服务价格确定的学问就在于,各方能够找到一个相对公平、公正、合理的点。如果质押监管服务价格定得过高,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是被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相反,如果质押监管服务价格定得过低,质押监管服务提供者的劳务或风险得不到有效的补偿或体现,其结果必然是被迫主动放弃市场。2押监管服务价格的确定是有依据的实践中,质押监管服务价格的确定是有严格依据的,绝非随心所欲的事情。分析起来,质押监管服务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质押监管服务人工成本主要是
    2023-06-05
    405人看过
  • 咨询服务合同(商业管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公司乙方:_________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地产销售及市场策划事宜达成如下的协议:乙方为甲方就其座落在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大厦的商品房,共壹栋______层______单位,销售面积合共______平方米提供商业咨询服务的内容及条件如下:1.管理咨询内容市场策略评估策划。销售价格评估策划。景观设计评估策划。帮助选择营销队伍评估。2.乙方提供管理咨询的酬金经协商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以销售总金额的______%作为乙方代理佣金所得。3.合作期限甲、乙双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该楼盘销售完毕。4.佣金结算方式销售总面积超出______%后方可结算。结算时间:按销售进度,完成______%后先结算______%佣金,其余______%到完成销售进度的______%后一星期内结算。汇款方式:乙方指定的账户内。
    2023-04-23
    477人看过
  • 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文号:内贸行一字[1997]第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商委、商业(贸易)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部:为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把以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全国内贸系统50家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了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工作。为使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这50家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了《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参考。附件: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联合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实行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所有商业
    2023-06-07
    341人看过
  • 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职能
    商业银行除了资产负债业务和汇兑、结算业务外,还有些不影响银行资产与负债总额的经营活动,这些业务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所以被称为表外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的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银行间的业务竞争也日益剧烈化,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通,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的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个人消费也由原来的单纯钱物交易,发展为转帐结算。现代化的社会生活,商业银行信用中介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在强烈的业务竞争权力下,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己成
    2023-06-07
    197人看过
  • 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等活动。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登记、移交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一)建筑规模在5万
    2023-04-22
    456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在我区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建设计划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自治区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央各部委、部队、各省、市、自治区来我区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自治区管理或自治区委托当地管理,其余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地域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县管理。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商
    2023-06-10
    363人看过
  • 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第四条商品住宅的价格,实行统一政策,放管结合,区别情况,分类管理的原则,外销价格放开,内销价格实行国家定价。第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房产、规划土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财政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组织实施,市物价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商品住宅的基准价格,由预算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划利润、税金、差价等项构成。第七条商品住宅预算成本包括下列项目:(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二)前期工程费。(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五)小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2023-06-10
    474人看过
  •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六月十七日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第三条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第五条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
    2023-06-09
    305人看过
  • 银监会下发《新版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
    近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鼓励理财产品开展直接投资,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上海金融学院肖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称,征求意见稿会加快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同时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去通道化,更多的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型转向开放式净值型产品。这要求商业银行提高直接投资能力,从为间接融资充当信用中介转变为直接融资充当服务中介。征求意见稿指出,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持续深入,银行理财业务创新不断涌现,产品形式日益丰富,发售对象不断拓展,2005年1月份起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用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征求意见稿指出,化解理财业务风险在于落实风险承担主体。对于非标资产,要求银行有相应的风险缓释机制;同时银监会还鼓励银行改变理财产品的主流形态,引导商业
    2023-04-24
    218人看过
  • 商业银行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律师补充: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
    2023-05-06
    440人看过
  • 国家开发银行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大力组织吸收与贷款项目有关的存款,加强本行存款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存款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指标、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统一指标指总行统一制定全行年存款指标,分解下达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执行。分级管理指总行负责全行存款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组织管理,分行负责存款组织及存款业务管理。分工协作指各分行是存款业务的经营窗口,分行的信贷、计划、营业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吸存工作。第三条本行吸存范围为与贷款项目相关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本、外币存款。第四条存款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广泛吸存,发展客户;优质服务,维护信誉;明确岗位,分清职责;随时抽查,定期考核。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划分第五条总行资金局是全行存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2023-04-24
    55人看过
  • 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饮食服务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饮食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是指餐饮业、旅馆业、照相业、美发美容业、浴池业、洗染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饮食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市(含地区行署、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各级劳动、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贸易主管部门做好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第五条贸易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饮食服务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组成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属同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维护公平竞争,培训从业人员,为会员排忧解难等。行业协会接受贸易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第七条经营
    2023-06-07
    14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由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3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
      广东在线咨询 2023-10-27
      律师解答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制定的条例。其中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171条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1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 南岗区律师法律服务价格行业指导标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4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了维持基础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服务价格意见解放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2号)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8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一)衍生工具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按照《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有关规定计算风险暴露;(二)非单独管理的初始、预付的违约基金以及按照名义金额计算风险暴露;(三)单独管理的初始保证金以及未付的违约基金不计算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非清算风险暴露为对中央交易对手全部风险暴露减去清算风险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