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办理如下:
1、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2、买方需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
3、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委托别人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的财产是多人共有的,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并需要全部到场;
4、申请人是否真实自愿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和公证;
5、申请人本人对即将到来的交易和公证的后果是否与其行为的实际后果一致;
6、买卖双方对交易的主要条约,或至少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7、交易的房产所有权明确,不存在限制或禁止交易的情况;
8、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
办理房产公证的程序
办理房地产公证应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过户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3、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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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产的权利和相关文书真实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在进行房产交易时,房产公证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程序,用于确保双方权益的保障。 一般来说,办理房产公证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房产证、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由当事人住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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