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本办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上级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根据工作职责负有对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权利,并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本办领导和负责法制、监察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市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本办法宣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7.其它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八条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每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后要有专项报告;每年年底前要将执法综合情况向市人防办作出书面报告;新法规发布一周年应有执行情况报告。
第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由法宣处会同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批准后进行处理,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若发现违纪行为,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0日印发的《无锡市人防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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