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如何认定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就形成无因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
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无因管理较多地发生于
本人因其事务被管理人管理而获得利益的情况,而不当得利是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获得利益,在该点上二者具有相似之处。从概念上来分析,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形: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即为本人受益的原因,而不当得利则为无因管理的结果,二者似有异曲同工之妙。正因为如此,曾一度认为,对于无因管理费用的偿还可直接规定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中。因为若当事人双方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未达成协议,则本人的受益即为无法律上的原因,管理费用即为受益人的受益范围,应对于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支出费用而受到的不利进行补偿。如此,无因管理似无另行规定的必要。但经慎重考虑后发现,二者在内部是存在着质的区别的。如果将不当得利的概念扩展,勉强将无因管理归为不当得利的一类原因行为,那我们也只能说,不当得利包括但不仅限于无因管理。只有在存在“为他人管理事务的管理人”的情况下,二者才在部分范围内发生重合。在不当得利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情况下(如将他人的土地误认为是自己的土地而进行耕种),则“管理人”因缺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初衷而无适用无因管理的余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民法典如何认定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权利
284人看过
-
法律如何规定无因管理
246人看过
-
无因管理管理人过错认定方法
450人看过
-
何为无因管理
469人看过
-
如何确定无因管理的赔偿责任
195人看过
-
如何催讨无因管理债务
218人看过
-
《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3-11-14《民法典》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主要阐述了无因管理的定义、特征以及义务。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无义务的行为,为了不造成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的法律事实。
-
如何索赔无因管理之债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2无因管理的债权人应当明确债权请求范围,提供证明自己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费用和受到损失的证据,请求债权人偿还必要费用和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
-
如何催讨无因管理债务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28无因管理人向对方请求履行义务时应注意: 1、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 2、明确请求范围。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 (1)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2)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3)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
-
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30看了你的描述,你确实构成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出于避免他人的损失自愿为他人提供管理实务或者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一下三点:1无约定无法定2、管理人自愿管理他人事物而不问自己是否受益3、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并且目的是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失。所以你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要件,构成无因管理。,。
-
无因管理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26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非民事行为。就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系基于他人的管理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件就管理人债权的产生而言,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管管理行为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由于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同时也不要求必须表示出来,因而其性质为事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