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抽象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相对人或一般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发出的通知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从通知的使用范围可以看出:通知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联合印发的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其具体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但受理依据通知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识别通知是否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属性。
通知文体的法定功能,决定了通知具有广泛的使用用途。行政机关作出的通知是否抽象行政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一书中,对此有说明,判断一个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1)看该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确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不在于它所针对的人数的多少,而在于对象的确定与不确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确定的,无法统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确定的,尽管有时涉及到的人很多,但人数是确定的、是可统计的。
(2)看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只能对特定的对象有效,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对象;抽象行政行为则可以反复适用。如某个处罚条例,可以反复适用于许多违法行为。
(3)看能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执行力;而一个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直接的执行根据,必须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
因此人民法院在对通知进行审查时,应当首先识别该通知是否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属性,以避免行政机关以行政案例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其次,审查通知是否合法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审查通知是否合法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发布通知的主体是否合法(主体是否依法具有发布抽象行政行为的资格)。发布通知的权限是否合法。即,发布通知的主体是否依法在自己的行政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发布具有抽象行政行为属性的通知。发布通知的内容是否合法。
即,一般来讲,发布通知的主体所发布的具有抽象行政行为属性的通知,应当有上位阶的法律法规依据。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时,亦应有法律原则或政策依据。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正是由于某些行政事项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抽象行政行为属性通知的。因此,在审查通知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以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标准。
此外还需要审查发布通知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行为,是行政机关执行土地征收决定、取得土地占有最常用的行政手段。
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作出决定的主体是否具有职权依据。二是作出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强制法》规定。三是作出的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四是相对人是否实施了阻挠征收土地的行为。
二、申请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根据2011年9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石柱县国房局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基本条件,只要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即应当受理。本案中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至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内,即在2012年5月1日---2012年7月31日前可以申请执行。石柱县国房局于2012年5月1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三个月期限内,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应当材料齐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有: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同时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对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案件,在渝高法[2011]259号文件(《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的意见》)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必须有:关于案件强制执行的请示(一案一请示);生效行政裁判文书、政府行政裁决文书以及相关的准予执行裁定书;当地党委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方案(包括善后维稳预案、安置方案以及明确了征地拆迁领导组织、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等内容的组织方案);经当地党委同意的执行实施方案;执行实施风险评估报告及强制执行应急预案;执行法院作出不发生人身伤亡等极端事件的书面承诺;与案件执行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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