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主刑刑罚减轻措施不适用于附加刑,分清主次、轻重,依法衡量,不能只倾向于减轻或从重、加重。判决并处罚金和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不是减轻处罚的理由。
1、主要针对主刑的刑罚减轻措施,不适用于附加刑。
2、在同时遇有加重、从重、减轻处罚情节时,应根据情况,分清主次、轻重,依法衡量,不能只倾向于减轻或从重、加重。
3、判决并处罚金不是减轻处罚的理由。4、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不是减轻处罚。
判处刑罚时如何减轻?
在刑罚的判处过程中,法官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家庭和社会影响等。在这些因素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减轻刑罚的重要因素。
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悔罪表现真诚,并且已经充分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那么法官可以考虑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和痛苦,那么法官也可以从中考虑,在刑罚的判处中减轻对被告人的惩罚。
总结起来,在刑罚的判处过程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合适的刑罚。对于认罪态度积极、悔罪表现真诚、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等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法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罚减轻措施不适用于附加刑,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主次、轻重的衡量。在判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家庭和社会影响等因素,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惩罚。同时,认罪态度积极、悔罪表现真诚、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的被告人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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