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电动车新规是什么
电动车新规:
1、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整车质量不超过55,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强制性规定了骑行功能;
2、对于消费者购买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地方政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解决方案,通过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纳入机动车管理等方式,在几年内逐步解决;
3、新规实施后,如果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两轮电动摩托车,车主需要按照机动车的办理流程办理机动车牌照,购买强制保险,取得驾照,日常驾驶需要在机动车道行驶。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且已经公安机关备案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禁止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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