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仲裁机构到中国开展仲裁业务没有法律障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都明确涉外仲裁裁定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认可裁定效力。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议定书中,仲裁作为法律服务业并未被限制开放。
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审理仲裁案件尚无法律依据。国外仲裁机构属于法律服务业不同,我国的仲裁还属于准司法性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所在地政府,属于中国特有的事业单位。
最高法院着手司法解释
我国在加入关于国际仲裁的《纽约公约》中承诺接受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定,但并未直接认可外国仲裁机构到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定。
据上述第一案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介绍,我国最高法院正在制定《关于涉外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法人而约定由境外仲裁机构审理双方的商事纠纷,则此约定无效。这只表明中国最高司法部门拟禁止纯粹中国企业纠纷由外国仲裁机构仲裁,并没有禁止涉外企业纠纷也禁止国外仲裁机构仲裁。
国外仲裁机构优势明显
尽管对现有法律理解不同,但业内还是有一个基本共识:允许国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是国际仲裁业发展大势所趋。而我国国内仲裁机构显然还没有做好迎接这一挑战的准备。
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分会会长岑富荣介绍,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就建立了仲裁制度,1994年颁布《仲裁法》。目前全国已有172家仲裁机构,但办案量普遍较低,2003年审理案件超过100件的仲裁机构只有四成。而ICCA等国外仲裁机构历史悠久,经验丰富,声名远播。如果这些国外仲裁机构与国内仲裁机构平等竞争,优势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早来晚来,他们都是狼。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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