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的内涵有:
1、权利平等,即所有公民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2、义务平等,即所有公民平等履行法律义务;
3、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对待所有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
4、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超过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四个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统一构成了法律的平等权。平等权表达了一种原则和信念。它否定了社会现象和制度,强调不同的个人,把社会水平的存在作为社会正义的基础,根据每个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分配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限制大多数人的自由,特别保护少数人的自由。
五四时期妇女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袁世凯上台,提倡尊孔复古,对妇女教育运动采取否定的态度,教育部明令取缔所有私立女子法政学校。不仅如此,他们又对女子教育的方针进行修改:完全摒弃原有方针中进步的成分,进一步突出其贤妻良母的宗旨,以达务使其将来足为贤妻良母,可以维持家庭而已的目的。根据这一教育方针,1914年12月,教育部发布《整理教育方案草案》,明确规定女子教育注重师范及职业,并保持严肃之风纪。在他们看来,使知从事于教养,此于女子师范学校养成之。要求女子师范学校每省须设一所,严定管理规定,修养其心身;所谓职业者,以家政为重。只有如此,才能育成贤妻良母主义,以挽其委琐龌龊或放任不羁之陋习(注:教育公报:第8册〔Z〕.
1915、
(1)、)。
然而,女子教育已经深入人心。北洋政府只能阻碍妇女争取教育平等的实施,却不敢取消女子教育。事实上,五四以前,妇女教育比民初时期仍然有一定进步。以女子中等教育为例,民国元年(1912)至民国三年(1914)全国中等女子学校为130余所,中等学校女生为1000多人;而到民国十二年(1923),中等女子学校增至170余所,中等学校女生增至19000多人(注:中国教育年鉴:丁编〔M〕.上海:上海开明书店,1936.137,135,
138、)1918年,北洋政府还将北京女子师范改建成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
五四运动以后,妇女解放的声浪越来越高,但是究竟怎样才能解放妇女,日益成为问题的焦点。在当时,普遍的社会舆论都认为,教育是妇女解放的关键。他们认为,妇女欲求达到真正解放的目的,须受高等教育。有教育,而后知识生;知识生,而后可以谋经济独立;经济独立,即可以脱离各种束缚(注:妇女怎样可以做到真正的解放〔J〕.解放画报,
1920、
(4)、)。胡汉民也撰文指出,女子解放,第一就是教育(注:女子解放从那里做起〔A〕.梅生编.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上〔C〕.新文化社,1923.
93、)
解放妇女从教育做起,既已成共识,那么,又怎样来实施女子教育呢问题最终还是落在了对女子教育本质的反省上面。李光业认为今后的女子教育,当以造就一个独立的人为标准(注:今后的女子教育〔J〕.妇女杂志,1922,8(2).)。胡适的见解在当时最为独到。他指出:人人都说现在的女子教育大失败,因为女学生有卖淫的,有做妾的,有做种种不名誉的事的。但这不是女子教育失败,这是女子教育不曾解放的失败,女子教育只给女子一点初等教育,不许她受高级教育,只教她读一点死书,不许她学做人的生活。这实际上指出了贤妻良母教育的失败,男女不平等教育的失败。要补救女子教育的失败,就是多给她一点解放的教育。解放的教育是:无论中学大学,男女同校,使他们受同等的预备,使他们有共同的生活(注:梅生.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上〔C〕.新文化社,1923.
91、)。这种从根本上改革女子教育的主张,颇能代表思想界进步人士包括部分进步妇女的思想,并很快得到广泛的响应。一批进步妇女经过五四新文化的启迪,已经真正觉醒,很快就充当了实现这一主张的先锋和主力。她们借助妇女团体及妇女报刊,积极提倡改革现行妇女教育的方针,呼喊教育平等。
要求男女同校和妇女享受高等教育是争取男女教育平等的进一步需求。早在1918年初,就有进步志士提出大学男女同校的问题。五四运动后,胡适、康白情等又利用《少年中国》杂志刊发妇女号,继续发表大学宜开放女禁的文章。随后,越来越多的知识界人士参加了进来,在《新青年》、《星期评论》、《星期日》、《女界钟》、《时事新报》、《解放与改造》、《妇女杂志》、《少年中国》等报刊上发表大量关于应否男女同校的文章,展开热烈的讨论。
在这场讨论中,论题逐步深入。有主张所有学校均男女同校的,也有主张部分学校男女同校的。当然仍有反对男女同校的,他们认为:男女各有应尽的天职,若男女共同教育,是使女子背弃天职;男女共同教育,则社会内部的事业,将无人去做;女子智力柔弱,不能和男子受同等的学科;男女的性质不同,嗜好不同,使受共同教育,是蔑视女子的个性;男女共学,将有男子尽化为女性之患;男女间的道德难维持,这是反对男女共学最具鼓惑力的一个理由。
今天看来,这些反对理由荒谬而可笑,可是在那个充满男女有别封建观念的年代,要男女同校同学,却是一件骇世惊俗、非同小可的大事。那一班顽固守旧的人必然会千方百计地寻找各种理由,加以反对和阻挠。鉴于此,赞成男女同校的人,在提出自己主张的同时,都对反对者进行认真全面的反击。经过广泛讨论,社会进步舆论普遍认为男女同校实利大于弊:第一,男女同校可以节省经费,振兴教育。就经济状况观之,经费的减少,是女子教育的生死关系。非采用共同教育制度,男女绝无教育平等的希望。第二,可以提高女子的受教育程度,有益于女子的社会事业。第三,有利于打破歧视妇女的习惯。第四,有益于养成女子的独立品格。第五,可以减少男女间不道德的行为。男女同校后,就可减少男女间的好奇心,又可以养成互以人格相尊重的习惯。第六,男女同校后,男女社交就公开了,为自由婚姻创造了条件。第七,男女为取得均等地位,有同校的必要。
如何实现男女同校呢有的主张将现有男女学校一律合并,以后招生不分男女。其理由是:从经济方面着想,应立即合并,才不致再浪废经费。从招生方面想,虽有部分人明了男女同校是当然之事,而大多数依旧抱守陈规。若不先从合并男女校入手,那么,大部分女子,依旧到女校去投考,使男女同校的呼声不能成为事实。从改造方面想,总应先打破男女界限才有作为。有的主张先开放男校,招生不分男女,却听女校照常独立,等到有机会,再行合并。他们认为,女子应该读书的观念刚刚灌输到社会,骤然主张男女同校,实行男女校合并,会立刻将一些想送女儿读书的人的念头打断。另外,男女校即行合并,多数女学生由于家庭的压制或自身不觉悟,必定告退。有的主张男校先行开放,一律兼招女生,并征求同等女校的同意,或合并,或部分转学。
落实到行动中来,女权活动者是从争取大学开放女禁开放。在进行大学应否男女同校的讨论后不到一年,妇女就站出来要求大学男女同校了。甘肃循化县邓春兰是第一个请求大学开放女禁的妇女。她受在北大学习的丈夫和父亲的影响,渴望深造,又苦于无女子大学可入,便于1919年4月给北大校长蔡元培写了一封信,请求增女生席,实行男女同班。同年12月,又有一名叫谢楚桢的女子上书蔡元培,声言代表全国女界请求北大开放女禁。蔡元培当即复信予以赞同。1920年1月,蔡元培又在报上公开表示大学之开女禁问题,则予以为不必有所表示。因教育部所定规程,对于大学学生,本无限于男子之规定。故予以为,无开女禁与否之问题,即如北京大学明年(指1920年)招生时,倘有程度相合之女学生,尽可投考。如程度及格,亦可录取。(注:徐彦子.北京大学男女共校记〔A〕.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C〕.上海:三联书店,1981.26。)随后,江苏籍女学生王兰首先向北大教务长陶孟和提出到哲学系听课的请求,得到允许。随即陆续又有女生要求旁听,至当年寒假开学,北大一次招收9名旁听女生。
这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个新纪元,在全国反响颇大,也引起了守旧势力的恐慌。北洋政府教育部和总统徐世昌专门致函北大,告诫惟国立学校为社会视听所系,所有女生旁听办法,务须格外慎重(注:徐彦子.北京大学男女共校记〔A〕.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C〕.上海:三联书店,1981.
262、)某高级女学校长则用尽办法企图破坏北大招收旁听女生。不过,少数守旧派已无法阻挡大学开放女禁的潮流。在社会舆论的支持下,1920年秋,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和南京高等师范学校也相继开始招收女生。截止1925年,全国各类大学的女生人数上升到973人。其中国立大学649人,省立大学95人,经政府认可之私立大学229人,占当年大学生总数的4.5%(注:中国教育年鉴:丁编〔M〕.上海:上海开明书店,1936.137,135,
138、)。虽然人数不多,但它却是妇女自己用双手叩开大学之门的明证。
大学女禁开放之后,势必要改革中学和小学培养贤妻良母的教育方针,在中小学实行男女同校。所以,几乎与争取大学开放女禁同时,妇女们也展开要求中学男女同校的斗争。1920年9月,北京、天津各女校学生500余人到教育部请愿,推定韩恂华、邓颖超、黄英、王孝英向教育部提出以下要求:(一)女子中学课程和男中一样。(二)多设女子补习学校,养成中学生直入大学资格。(三)女校经费和男校平均分配。(四)留学生官费名额,男女平分。教育部同意考虑。同年11月,全国教育联合会召开第六届年会,来自16省区的28名代表通过一项吁请教育部实行中学男女同校的决议。教育部既未批准,也未反对。虽然政府不赞同男女同校,但有的地方省份并不完全排斥。1921年就有广东省立一中和执信学校、湖南岳云中学、北京高等师范附中实行男女同校。1922年刚当选湖南省议员的王昌国在中华教育改进社济南会议上再次提出《开放全国各校男女同学并遇留学东西洋考试男女一律选派案》,要求将全国大学、高等、专门以及中小学各校,无论国立、公立、私立一律开放,男女同学、并遇有留学西洋考试,女子与男子一律选派,机会均等,以使全国女子,无大无小,无人不学,不受任何限制。
部分省男女同校的实施和妇女们的不断要求,使一些中学受到鼓舞,便自行开放了女禁。此后,实行男女同校的中学日益增加,初小和高小也开始实行男女同校。在这种形势下,1922年教育部实行学制改革,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确立了男女同校的单轨制教育,从根本上废除了男女分校的双轨制教育。
五四时期政府法规对女子高等教育权和男女同校的认可,标志着男女平等在教育制度上得以初步确立。它否定了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贤妻良母教育思想和男女有别的封建观念,为妇女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妇女彻底解放创造了重要条件。它意味着男女教育机会均等的时代已正式开始,任何想阻挡这一潮流的行为都必将失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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