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有:1.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一、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有什么
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入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3、投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4、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短期内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资金经营;
6、未对投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凭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
二、股东出资不到位公司是否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公司有权对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但须经过合法的公司内部程序。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虽然股东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这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股东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行使股东全部权利,明显有违公平的原则,故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是必要和合理的。
限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二是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
三、股东可以抽逃出资吗?
股东不可以抽逃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有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要求认定股东逃避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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