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监督机关是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19:31:03 428 人看过

1、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2、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的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假释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就认定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法律具体规定是,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法定不合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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