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筹设)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9 11:50:15 37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办学范围、招生对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身份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1份,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提供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按照《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标准设计。

所在辖区中心小学加盖意见,收原件。

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同意XX的批复》。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XX的批复》。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拟写申请报告及准备好申请材料到辖区中心小学,中心小学审核通过后再向当地教育局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一个工作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察看。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筹建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筹设批复》。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大道市政府主楼八楼808室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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