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特征都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17:02:03 416 人看过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一、行纪人未尽妥善保管委托物义务将负哪些责任

由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本条规定,对于行纪活动中所占有的属于委托人权利的货物、有价证券、货币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等,行纪人应当进行妥善保管。

未尽到妥善保管与处理义务的,对于行纪货物或权利的灭失、毁损应负赔偿责任。

对于鲜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货物,行纪人还可以及时处理,以便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二、证券经纪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证券经纪商是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机构或个人。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有: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

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

6、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7、按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

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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