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287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涛(化名:李进),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祥灵村八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4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4日,被告人李涛使用假名“李进”在本市海淀区海龙电子城,采用先行支付1万元人民币预付款的方式,取得北京恒通瑞达科技发展中心信任,骗取该中心价值人民币54740元的昂达系列显卡、主板等电脑配件。后被告人李涛将上述电脑配件运至四川省成都市予以销赃。2006年4月8日,被告人李涛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抓获。现赃物未起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涛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涛于2004年5月4日,使用“李进”的假名,在本市海淀区海龙电子城北京恒通瑞达科技发展中心,采用先行支付预付款1万元人民币的方式取得该中心信任,骗取该中心昂达9520升级版显卡30套(价值人民币16950元)、昂达8450显卡49套(价值人民币17150元)、昂达P5PE-X主板28套(价值人民币14560元)、昂达P4PE2主板16套(价值人民币6080元),以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4740元。后被告人李涛将上述电脑配件运至四川省成都市予以销赃。2006年4月8日,被告人李涛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抓获。现赃物均未起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04年3月,其遇见打工时认识的陈明,二人商定采用预付定金的手段从公司订货,并将货运至成都后卖掉,所得货款二人平分。同年5月4日11时许,其以李进的假名到以前工作过的北京恒通瑞达科技发展中心找经理姚友堂订了价值54740元的电脑显卡及主板,并交了1万元定金,其将货通过货运公司发至成都,后陈明拿走3万余元的显卡和主板,剩余部分其卖了1.8万余元,钱给家人看病花了。
2、证人刘国庆(北京恒通瑞达科技发展中心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2004年5月3日10时许,李涛(化名李进)给其打电话,称他成都的朋友要购买电脑主板和显卡,共买79套显卡及44套主板,双方商定上述主板、显卡共计是人民币54740元。其问李涛能否先交一些定金,李涛称他朋友钱不够,只能先交1万元定金,等他朋友收到货后就将余款还上,其便同意,并让李涛次日上午到其中心找经理姚友堂提货,同时交上1万元定金。次日,李涛到其中心找姚友堂提货,并交了1万元定金,李涛将这些货都发往成都。在之后的几天里,其多次拔打李进的手机,均关机,后让姚友堂到公安机关报案。
3、证人姚友堂(北京恒通瑞达科技发展中心经理)的证言,证明2005年5月4日,李涛到其公司订购电脑配件,并交了1万元定金,同时让其将货发往成都,收货人是李一明。李涛称5月7日将剩余货款还上,最晚不会超过5月10日。后李涛与其中心业务员刘锋涛将货均发往成都。后其给李涛打电话,他一直关机;并证明李涛于2004年4月与其单位就有往来,他留给其单位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为李进,后经核实是假的。
4、证人刘锋涛的证言,证明2004年5月4日,李涛到其单位订购价值54740元人民币的电脑配件,当日下午4时许,公司库管任存瑞让其与李涛一起到北京东文纵横物流有限公司发一批电脑主板及显卡,货发往成都,收货人是李一明。
5、证人任存瑞的证言及出库单,证明2004年5月4日,李涛到其单位订购79套显卡、44套主板,共计价值人民币54740元。其让业务员刘锋涛与李涛一起去送货,并将货运单带回来。这批货发往成都,收货人是李一明。
6、证人吴伟的证言,证明李涛于2004年3月曾与自己在同一单位上班,一个月后辞职,后在中关村电子城租柜台卖电子配件。
7、证人许军伟的证言及货运单、签收单,证明2004年5月4日,一个叫李进的男子到其东文纵横物流有限公司发货,是9件电脑配件,均发往成都,收货人李一明。
8、辨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根据李涛曾留的电话,查出机主为唐世光,经唐世光辨认,李进的真实身份叫李涛。
9、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电脑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54740元。
10、抓获经过,证明2006年4月8日,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沙湾分站民警在执勤时发现一名叫李涛的男子与网上在逃人员李涛的资料完全符合,遂将其抓获。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李涛对上述证据均没有意见。法庭认为,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的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李涛所骗财物均未起获,给被骗单位造成损失,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8日起至2008年10月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涛退赔人民币44740元,发还北京恒通瑞达科技发展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郑群
人民陪审员潘岱德
人民陪审员张索鑫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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