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就是滥用诉讼权利,简称滥用诉权,是指对起诉权、其他诉讼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起诉,一事多诉;随意进行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诉前与诉中);制造延期审理事由;多次异议、不合理多次申请鉴定、调查、调取证据,造成审限延长;隐瞒证据的提交,人为造成新证据的提交,成就不断重审与再审的事由;无限制的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指商标和专利)等。恶意诉讼不同于虚假诉讼,它既没有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没有正当理由行使诉讼权利,并且给相对方增加了不合理负担。
恶意诉讼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刑事案件中,恶意诉讼的体现应该是诬告,如果诬告行为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民诉和行政诉讼中,也有一些人为了泄愤或其他原因,滥用诉权,有事没事就告,一来浪费司法资源,二来让被告花费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三则企图让被告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这类行为如果涉及伪证,我们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只是单纯的滥用诉权,也就是楼主所说的恶意诉讼,暂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来惩罚。
同时,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看,几大诉讼法对于公民提起诉讼程序的门槛都没有过高要求,在法院受理案件的时候,只审查其形式要件,而对诉讼理由是否成立,诉讼请示是否应该得到支持等实质问题,都是在审理过程中来解决,这就免不了被无端牵扯进官司中的个别公民感觉到冤枉了。显然,在让全体公民正常行使诉讼权和让个别公民免受滥诉之害之间,我们的立法更侧重于保护所有公民正常诉讼权。
我民事诉讼第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或者其列行民院根据情节轻重予罚款、拘留;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院审理案件;
(二)暴力、威胁、贿买阻止证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作伪证;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已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财产转移已冻结财产;
(四)司工作员、诉讼参加、证、翻译员、鉴定、勘验、协助执行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五)暴力、威胁或者其阻碍司工作员执行职务;
(六)拒履行民院已经发律效力判决、裁定民院前款规定行单位其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罚款、拘留;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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