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二条、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通知》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土地使用权归还方必须提供房地资源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并盖土地管理专用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不征收营业税。第三条、对2008年1月1日以前,符合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并有本市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批文的,可不予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一、房地产税收种类及征收流程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
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房按销售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城建税,按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
其他单位销售自建房地产的,除按照上述标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还应缴纳自建环节的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3.36%。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购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抵债)时该项不动产购置价(抵债作价)后的余额按5.6%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存量房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中对无法真实提供扣除凭证的,我市住宅按销售收入的1%,非住宅按销售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房的,按销售收入预交,符合规定条件后清算的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我市规定住宅项目预征率为1.5%,非住宅项目预征率为3%。
其他单位处置自建房地产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销售收入和扣除标准,按照计算后增值额对应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税额。
单位和个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如能准确提供成交价格和扣除标准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置发票的,我市按计税价格的5%核定征收。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契税
承受方为单位的,按计税价格的4%征收契税。
承受方为个人的,我省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税率暂减按3%征收;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5、印花税
按照计税价格的0.5%。双方缴纳。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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