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中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7:24:14 318 人看过

目前,在商品房交易领域开发商与小业主的纠纷愈演愈烈,一方面是因为小业主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法律武器也逐渐充足(政府不断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和办法);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历时较长,需要的资金量大、融资渠道又非常单一(主要依靠银行****),受市场因素、自然条件的影响非常大,这一切都导致了销售环节在整个房地产开发流程中的主导地位,这几乎是开发商回收资金的唯一途径,因此,商品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可能引发集团诉讼和集团索赔的法律风险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以及本人近年来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律顾问在处理与小业主的交房纠纷中的经验,在以下列举了开发商经常会遇到的几类法律风险及相关对策:

一、销售广告构成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

销售广告是否当然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的问题始终是引发开发商与小业主纠纷的焦点问题。绝大多数开发商在销售策划时都会出于商业运作上的考虑而在销售广告中对楼盘的优势及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夸大,如果所有销售广告中的承诺都将成为合同的内容,显然对开发商是非常不利的。目前,就发生了多起小业主以销售广告有虚假承诺嫌疑为由向开发商索赔的事宜,在业界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作为合同内容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例如一个类似的销售广告引发的纠纷:开发商在销售广告承诺所售楼盘中有露天游泳池、网球场和篮球场,广告中对游泳池的具体说明是:“不规则形状的儿童嬉水池,孩子铃儿般的笑声与灿烂的浪花在这个写意的空间里尽情碰撞;24小时恒温可令您充分感受嬉水的快乐。”对户外绿地网球场、篮球场的说明更为含混,只是许诺:“给您一方展示矫健身姿的空间。”后来,由于项目规划发生变更,泳池、篮球场和网球场的许诺无法如期实现,小业主以此为由要求开发商退房和赔偿损失。这样的广告纠纷显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一般而言,上述说明算不上是对于游泳池、网球场、篮球场和通讯设施的具体的、确定的说明,而且开发商也未在销售广告上对上述设施作出任何具体的承诺。因此,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关于网球场和篮球场的说明并不具备司法解释第三条第(1)个条件;至于销售广告中对设施的描述是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符合司法解释第三条第(2)个条件的规定,在充分举证的前提下,可以证明任何一个有理智的正常的买受人在购买贵司的房屋时均不会受到上述广告中对设施含糊不清的描述的重大影响而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而且开发商的上述广告也不会对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提醒开发商的是,由于上述两个条件的主观性特点,对于如何判断“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以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均没有规定具体的客观标准。一旦发生诉讼,如何判断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也就是说法官在这一点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排除法院认定上述销售广告中的说明是合同组成部分的可能性。因此,开发商在这一点上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有关楼盘的销售以及定价并非依赖于上述广告中的表述;同时还可通过取得规划变更经批准等证据来作为应对小业主索赔要求的补充措施。

二、质量缺陷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存在质量缺陷也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有些潜在的缺陷往往在验收以及交房时无法察觉,要等到住上一段时间,小业主才会察觉。这时候,就会引发纠纷,甚至有的小业主提出退房和高额赔偿金的要求。以下的案例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某明星楼盘因混凝土受冻造成质量隐患,导致小业主入住后发生大梁出现裂缝的情况,因此而遭遇小业主的集体索赔,一时间闹得满城风雨,开发商也非常紧张。但在仔细审查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发现还是有很多理由可以对抗小业主的索赔的。实际上,根据合同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质量缺陷,开发商首先承担的是保修责任,而并非当然需要解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6条约定:“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三条规定:“本住房自交付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期内以下项目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第六条规定:“经省级以上资格的专业部门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我公司将予以退房或调换,因此给住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给予适当补偿。”根据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结论意见是:“经检测,梁的配筋和[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梁的裂缝属[混凝土]收缩造成,不影响结构承载能力。”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鉴定结论是:“由于所检测梁混凝土强度、钢筋配置符合设计要求,梁的绕度超过(GBJ10-89)限值,故其承载力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安全度,梁裂缝不会影响结构的安全性。”根据上述两个检测报告的结论,上述梁裂缝问题并非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的情形,不符合退房和换房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根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规规定,开发商应当对上述质量问题免费为小业主进行及时维修,若因此给小业主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此情况下,小业主负有对其所受损失进行举证的义务。鉴于通常情况下,小业主很难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开发商承担的主要还是维修责任。

另一方面,开发商还可就房屋质量问题向施工企业进行追偿。

类似上述未到“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程度的质量缺陷,并不构成退房的条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换句话说,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质量缺陷均不构成退房条件。

三、房产证逾期的风险防范

房产证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根据上述规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显然应优先适用。那么,如何在合同中尽量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就是一个非常技巧性的问题。

在某个项目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约定,开发商在办理产权登记方面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也就是说,只要开发商履行了向登记机关提交资料的义务,且小业主不能及时取得房产证并非开发商的原因,则开发商不需向小业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可见,在以上案例中只要证明开发商已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内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就可以对抗小业主关于房产证逾期的索赔。

综上,在商品房交易领域,开发商和小业主的纠纷与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对于开发商来说,防范商品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最重要的一个措施就是通过合理、合法的合同条款设计,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这样,就可以使自己在未来的纠纷中处于主动的地位。以上建议愿与业内外各位人士商榷。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需要禁止哪些行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0条至第12条对于商品房销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包括: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4)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房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8: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要约邀请相关文章
  • 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开发商的法律责任
    一。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法律责任。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外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不能按期交房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每迟延交付一天,按预期交房部分房款总值计算向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超过一定期限未交付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偿还购房款利息。对于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其责任应如何承担,实践中往往按逾期期限及逾期理由来考虑违约责任,如逾期在合理期限以内,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逾期时间较长,开发商怠于交房则购房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房屋已实际交付但不能按约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法律责任。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是买方的权利、卖方的义务,卖方不能如约办理,一般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实践
    2023-04-22
    447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开发商的法律责任
    一。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法律责任。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外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不能按期交房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每迟延交付一天,按预期交房部分房款总值计算向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超过一定期限未交付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偿还购房款利息。对于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其责任应如何承担,实践中往往按逾期期限及逾期理由来考虑违约责任,如逾期在合理期限以内,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逾期时间较长,开发商怠于交房则购房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房屋已实际交付但不能按约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法律责任。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是买方的权利、卖方的义务,卖方不能如约办理,一般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实践
    2023-02-28
    360人看过
  • 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的应对策略
    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特别在房价价位高时,开发商往往通过在合同的“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条款中设定不允许购房人在实际面积超过约定面积一定幅度(一般为3%)时有权解除合同,只能按合同价补足。搭售的行为往往会触犯我们的利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注明当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有差异时,允许购房者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对超出面积补差价,但补价要在购房者能承受的范围内。恶意转移财产如何处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023-08-06
    399人看过
  • 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
    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特别在房价价位高时,开发商往往通过在合同的“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条款中设定不允许购房人在实际面积超过约定面积一定幅度(一般为3%)时有权解除合同,只能按合同价补足。这样,在房价下跌时购房人则无法要求以交付时的市场价补足或造成购房人根本无能力补足而无端构成违约,更为严重的是可能造成开发商超预售许可面积而使超面积部分的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对于“缩水”的商品房,一个最大的麻烦是预计使用的面积达不到,房屋使用受限却无法重新选择。
    2023-06-13
    241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中应注意的事项?
    有些房地产开发商或利用房地产业处于卖方市场的行业优势,或利用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优势,在合同中设下陷阱,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约定。常见的陷阱有以下几种,请注意预防。1.在合同约定的价款外另行约定收取其他费用,如水电贴费、室外管线施工费等;2.删除了格式合同中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条款,另行约定为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或只选择面积误差的违约责任,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可能影响买受人的投资决策。3.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较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低;或逾期交房时间长的违约责任较逾期交房时间短的违约责任低,或仅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不作约定。4.在房屋交付期限中约定遇停水、停电、雨天等非出卖方原因,交付期限可据实予以延期,可能导致交付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5.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承担的
    2023-06-10
    456人看过
  • 如何应对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
    如何应对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尤其是房价高企时,开发商往往在合同的“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条款中规定,当实际面积超过约定面积一定程度(一般低于3%)时,购房者不得解除合同,只能按合同价补足。这样,当房价下跌时,买受人不能要求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补足,也不能使买受人无能力补足而无故构成违约。更为严重的是,可能导致开发商超出预售许可面积,使部分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对于“缩水”的商品房来说,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估计的使用面积不够,而房屋的使用面积有限,却无法重新选择。先买房时如何讨价还价,为了吸引购房者,开发商往往在房子开盘之初就有一些优惠,但这些优惠都与对未来房子的预期挂钩。其次,购房者一次性付款时,折扣空间一般高于存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第三,团购时,因为开发商不仅节省了宣传和代理费用,但也不用担心楼层和朝向的分配问题,当然会卖得有利可图。第四,他买尾房时可以打折。一般来说,为了尽快回笼资
    2023-05-08
    49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中承诺交易条件或其条件不变的,要约邀请就具有... 更多>

    #要约邀请
    相关咨询
    • 商品房预售中如何规避风险,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应符合法律规规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6
      商品房预售中具有较大的风险和投机性,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保障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开发商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情况发生,从而避免“烂尾楼”的出现。因此,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前提条件。 2、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相关批
    • 商品房预售中如何规避风险,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应符合法律规规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9
      商品房预售中具有较大的风险和投机性,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保障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开发商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情况发生,从而避免“烂尾楼”的出现。因此,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前提条件。 2、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相关批
    •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中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8
      商品房销售必须具备以下七个条件,包括: (1)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批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的批准,为委托中介机构则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 (2)出售商品房需要已经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商品房建设完成并竣工,或者即使尚未建成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 (4)
    • 如何区分商品房销售者与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中的出售与承诺是否有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商业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例外为要约。区分广告系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不能以对象是否特定作为区分标准,对具有承诺内容的广告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采用“容纳规则”和“回溯分析法”来认定是否属于要约。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可再作扩张解释,应适用于开发商在广告中对“教育优惠”承诺的情形,并在承诺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对合同订立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等方面的尺度。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
    • 在预售商品房转让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预售商品房转让中注意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5
      在预售商品房转让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 (1)必须存在有效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由于商品房预售在法律上有很多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其中—条就会使预售法律关系无效,所以受让人必须首先确定转让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合法有效。 (2)标的物必须是正在建设的尚未竣工的商品房。最高人民法院(1996)第3号文件第3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住实际取得预购房屋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