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财产的返还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21:52:19 138 人看过

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的条件是:

1、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偿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动产。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质押财产只能依法优先受偿。

质权人因擅自使用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怎么处理

质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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