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作为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构成公共利益的要素通常是不确定的,要从形式上对其进行界定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是,如果对公共利益不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则很可能导致在相关执法过程中对公共利益进行任意解释,在房屋拆迁中体现为拆迁人借实现公共利益之名对私人的不动产所有权进行限制甚至剥夺,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准确的界定至关重要。在房屋拆迁中,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把握。
(一)区分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商业利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的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依据此条规定,我们可以将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理解为城市规划的需要。
但是现实中,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假公共利益之名对公民不动产进行征收,然后将征收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从中获取可观的财政收入,同时,也赋予了开发商商业利益公益的外衣,使开发商的商业利益名正言顺的成为了公共利益;更有些地方政府领导对公民房屋进行征收是出于个人政绩的考虑。我们是否可以将地方政府利益解释为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应从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地方政府拥有社会管理职能,其负有公共服务的义务,如果地方政府的征收、拆迁行为确是出于城市规划的需要,是为了改造城市旧城区和城市环境,那么可以将它理解为公共利益;如果地方政府的征收、拆迁行为仅是出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考虑,那这样的政府利益绝不是公共利益。虽然公共利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但是对其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将其与政府利益和商业利益区分开来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必将导致某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对公共利益进行随意解释,将公共利益当作实现其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
(二)明确公共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的关系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对应一组概念,二者之间通常会有价值上的冲突。古典宪法理论认为公共利益是对个人利益加以限制的一种方式,社会主义价值观也倡导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共利益为重,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二者之间是否必定存在冲突呢?笔者认为,首先,公共利益尽管具有不确定性,但它并不是一个完全空洞的概念。正如社会由个人组成一样,公共利益也是有很多个实实在在的个人利益所构成的,公共利益必定是通过个人利益得以实现,并且,公共利益最终应当还原为个人利益。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谈到的那样,利益,不论是个人的或集体的,最后必须像饥饿或发痒那样,落实到个人,为个人所感觉到。换句话说,不存在不能落实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或社会的集体利益。其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不存在位阶高下之分,不能仅为强调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去削弱甚至是剥夺个人利益。现代宪法的私权保护理念也反对无条件的牺牲个人利益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会关系紧张,但是二者绝不是冲突对立的,一方面,个人利益需要公共利益作为保障,只有在公共利益充分实现的基础上,个人利益才能得到满足和发展;另一方面,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最终目标,对于公共利益的评价应当建立在对个人利益评估的基础上,社会的发展也正是为了实现每个个人的全面发展。孟德斯鸿曾有言:在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减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在中国正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同时,必须关注个人利益的保障和实现,关注个人的全面发展,而不能单纯注重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在房屋拆迁问题上,同样需要关注公民的个人利益,明确公共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强调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好的去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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