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不同看法。然而最高法院公布的拐卖儿童案显示:出卖亲生子女,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
例如:最高法院通报,2009年2月8日,关某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武某、关某夫妻决定将孩子送人。几经辗转,武、关将出生仅4个月的孩子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蔡怀光。后因武某军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孙子被武某夫妇卖掉而案发。同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拐卖的婴儿解救。
在此案审理中,武某、关某辩解称,其行为属于私自送养、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查认为,武、关两人在不了解对方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孩子送给他人,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儿子,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其辩解不能成立。
实际上,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即明确: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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