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款利息在计算贪污罪数额时不计入其中,但这些利息是贪污款行为对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被视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不应将这些利息视为贪污或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但应与贪污或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一并依法追缴。
贪污款利息在计算贪污罪数额时不计入其中。这些利息是贪污款行为对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被视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不应被视为贪污或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然而,这些贪污款和利息应与贪污或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一并依法追缴。
贪 污 罪 是 否 应 计 入 贪 污 款 利 息 ?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贪污款利息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从贪污行为中获得的收益。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同时,《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应当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贪污罪和贪污款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贪污罪是指行为,而贪污款利息是指结果。且贪污款利息是在贪污行为完成之后才能产生的收益,属于事后收益。因此,在贪污罪的定罪和量刑中,不应将贪污款利息作为贪污罪的事实依据或量刑情节。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有时也会将贪污款利息作为贪污罪的事实依据或量刑情节。这是因为在一些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后,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将贪污所得的款息作为“合法”收入,而司法审判中,有时也会以此来认定贪污罪成立的要件。
综上所述,贪污罪是否应计入贪污款利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但在定罪和量刑时,不应将贪污款利息作为贪污罪的事实依据或量刑情节。
贪污款利息在计算贪污罪数额时不计入其中,但这些利息应被视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不应被视为贪污或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然而,这些贪污款和利息应与贪污或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一并依法追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贪污罪和贪污款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有时也会将贪污款利息作为贪污罪的事实依据或量刑情节。因此,在定罪和量刑时,不应将贪污款利息作为贪污罪的事实依据或量刑情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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