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有纠纷怎么处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形成纠纷。这类纠纷的处理是:
(1)行政裁决: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内拒绝搬迁,形成纠纷。这类纠纷的处理是:
依法成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此类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拆迁安置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拆迁安置补偿项目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拆迁房产生的纠纷一定要确定是属于哪一纠纷,对于不同的纠纷所存在的处理方式就会不同,如果是属于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被拆迁方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属于普通的纠纷,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有合法的证据就可以获得法院受理。
三、如何确认强拆案被告的?
在实务中,首先我们要确定作出强拆行为的是哪些人,代表什么部门。一些实施强拆的部门本身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比如,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城管部门、执法局等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拆除违法建筑名义进行强制拆除的,强拆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土地的主管部门;如果是实施征收拆迁的,经法院批准的,强拆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
有些情况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比如项目指挥部、村委会、居委会,拆迁公司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还要考虑是不是有委托或者授权的情况。
实施强拆行为的可能不止一个部门,也可能实施强拆的主体不出示任何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明。无法确定主体时不会也不应该让被强拆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不应该阻断维权的途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强制行为法定职责的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推定。
四、违法强拆会产生什么后果?
1、非法强拆要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对于违法的征收、征用行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2、非法强拆的行政责任
法律上将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违法、行政违法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此外,意见也强调了要“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
3、非法强拆的刑事责任
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促进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返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
实施强拆的主体就是强拆案件中的被告,实行非法强拆的活动,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定的,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赔偿公民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n(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n(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n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n(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n(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n(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n(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n(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n(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n(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n(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n(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n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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