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案件中存在就诊人冒用他人信息进行治疗的情况。该现象增加了就诊事实的查明难度,导致法律责任认定难。
冒用错用他人信息就诊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是为使用他人医保卡报销而冒用身份。由于社会医疗保险设置有固定报销限额,超过限额的治疗费用可以用社会医疗保险进行部分报销。另外社会医疗保险未能实现异地报销结算,无本地医保卡人员就医无法使用外地医保卡。从而导致一些就诊人员使用其他人已经超过医保限额的医保卡或者使用本地人的医保卡,冒名顶替进行就诊。
二是为使用他人商业保险而冒用身份。在实践中发现,部分患者因其亲属或朋友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进而使用购买商业保险人的姓名进行诊断、治疗、用药,而后根据相关治疗单据和费用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
三是因在急诊急救中个人丧失意识,他人报错姓名身份。部分患者在治疗之前因其危急重的病情,导致意识丧失,无法表达或无法清晰表达个人身份情况。在此情况下,其本人可能因其表述不清导致身份信息登记错误。或因其无法表述、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查明,由亲属、朋友、其他送伤者到医院的人员进行身份登记,造成就诊人身份信息的偏差。
四是因治疗某种特殊疾病的原因而隐藏真实身份。在现实中,诸如甲乙肝、登革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癌症晚期、白血病、尿毒症等不治之症,男科、妇科、不孕不育等隐私性疾病,精神障碍、抑郁躁狂等精神性疾病。患者本人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想让单位同事、家人或者其他人知道其就诊的事实和结果,进而选择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就诊。
冒用错用他人信息就诊的法律风险
一是无法直观认定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门(急)诊病历手册、诊断证明、医学检查报告单和交费单据上记录的患者身份信息,确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就诊,导致上述记录与实际就诊人员脱节,无法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对实际就诊人员进行过治疗行为,从而更无法证明上述医疗行为是否与该患者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二是当事人可被依法追究恶意骗保的法律责任。故意使用投保人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就诊,意图骗取保险金的,相关行为人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依据《保险法》第174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是无法直接通过相关诊断证明对伤残、工伤等进行认定。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冒用错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患者,日后因其医学证明的登记错误,身份信息与就诊信息不一致,导致其无法被认定为伤残或工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是依据当时患者的病理生理情况作出客观反映的一种记录,病历的书写和修改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已经制作的病历是无法轻易修改的。
如何减少和预防此类现象?
一是法院加强对医疗病历材料的综合性审查。虽然患者的个人信息登记不一致,但病历材料是可以相互印证的。法官需要将诊断证明、医嘱单、护理记录、影像学报告单等客观病历材料与患者实际伤情相结合,相互之间进行印证。如实际就诊者左胸第2肋骨骨折,手术后留有疤痕和引流管,影像片子、诊断证明或手术记录中虽然患者冒用错用身份信息,但是可以通过鉴定或自由心证进行同一性认定。
二是医院应加强对患者就诊身份的审查和管理。目前大多数医疗机构并不对患者本人与就医证件的同一性进行核查,部分医院使用医保卡挂号就医,部分医院需要购买京医通或本院的就医卡等,办理时仅需要身份证和现金,并没有要求必须本人办理,所以存在他人冒用、错用身份就诊的隐患。建议医疗机构对就诊人员的基本身份进行简单核实,临时办理院内就医卡就诊的需要本人亲自办理,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应当记录代办人信息。
三是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条款的审查与宣传。由于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对恶意骗保存在侥幸心理,利用他人信息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材料,试图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保险或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提示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并对相关保险的案件加强实体审核。
四是提倡公民随身携带个人身份证件或信息。在一些国家,为防止因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导致公民丧失意识,无法正确表明个人身份或意愿,不仅要求随身携带公民身份证件,并且在公民的身份证件或驾照上留有空白页面,公民可以将紧急联系人信息、个人血型信息、拒绝心肺复苏、同意器官捐献等信息记录在空白处,防止紧急情况下患者个人信息不明或无法行使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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