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办理更名手续
准备承租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去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即可。
申请办理更名时应提交的资料
1、更名申请书;
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3、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签订的同意更名的协议书;
5、住房情况证明;
6、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7、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8、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9、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10、与原承租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提供关系证明资料。
1.申请人向所管辖房管站房管员递交申请报告,房管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并签署处理意见;
2.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由房管站、房管所、租赁管理科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和房屋状况在内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后,房管所签署意见报租赁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由公房管理处按受理批次报市房管局审批;
4.经市房管局批准后,由房管所将更名的基本情况在房屋所在地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科下发更名通知给公房管理处,公房管理处再转发通知房管所,由房管所通知申请人到租赁管理科办理手续;
6.租赁管理科办理完更名手续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与信息传递至房管所。
申请人同时具备的条件
1、原承租人已死亡、户籍迁出本市或离异;
2、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子女应年满(申请人与原承租人是配偶或者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更名的顺序可参照《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办理,也可按照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3、申请人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户籍须满以上;
4、申请人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住房;
6、申请人家庭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与当年申请公租房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相同;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不受上述6个条件限制,按法院判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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