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谢某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08年5月,两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8万元支付首付。周某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18万元的首付。
不幸的是,谢某在半年后出差期间结识了分公司的同事刘某,一见钟情。谢某决定和周某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
谢某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周某的同意。无奈之下,谢某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全是周某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谢某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周某的名字,而且谢某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买的,法院最终判房产归周某一人所有。
问题:
1、同居期间分手后房产归谁所有呢?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
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
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周某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
按照情理上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
2、怎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出了购房款呢?
分割财产要讲究证据,虽然房产证上没有或购房合同上只签署了一方的名字,但是另一方如果能拿出银行转账凭证或收款收据之类的有力证据,也是可以证明此房产为双人有共有的。
由于当时签署购房合同书时是由周某一人操办,且谢某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钱物是共同支配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最后房产的所有权只能归周某所有,谢某无权转售房产。
3、同居期间期间的法律问题很多,具体会涉及什么,怎么解决呢?
同居期间的咨询特别多。但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什么情况会受理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另一方所有房子居住而不走的话,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要求腾房。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分割财产时,也要给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此外,对于债权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
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地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房产纠纷。
此外,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这天以前的同居法律都承认是事实婚姻,是存在婚姻关系的,这天以后同居,就是同居关系,没有婚姻关系,但是如果要解除同居关系的话,也可以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法律还是保护的,但就是不承认是婚姻关系)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在分手后的各式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为并非协议,根据法官自由量裁权,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确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4、如果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呢?
在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应由母亲抚养,如父亲条件好,母亲同意或有证据证明母亲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也可由父亲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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